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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A:《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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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A:《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

鲁宾花 发表于 2023-3-21 00:00:00 浏览:  3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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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咨询(质询)、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和传播涉及
公司的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或者兼并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
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法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结合第十二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公司在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依法需
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董事会负责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劵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劵部备案。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各部
门、子(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
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财务数据,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报道、宣传的内容,须按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经相关人员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并登记备查。
第二十五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常波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于其它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相关部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须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外报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须经董事长同意。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三十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的,公司应在该信息首次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募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行为的,应核实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追缴违规收益,董事会秘书进行督导,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或制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0日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职务/岗证券账户内幕信息知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登记时间登记人情人姓名(组织机构部门位情人与上市息时间息地点幕信息内容所处阶段(单位名代码)公司关系方式
称)注2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鲁泰 A 、B 公司代码: 000726,200726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例如: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例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同时填写送信
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上市公司汇总,登记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议案之二
附件: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名称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26200726重大事项名称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商议和决议内容参与机构和人员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请在此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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