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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1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2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保证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联系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人员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股东大会,将股东大会作为与投资者交流的重要场合。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3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4第十五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与卖方分析师的交流互动,积极提升覆盖公司的
研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以借助卖方研究报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了解。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争取与媒体建立良好关系,通过组织媒体发布会、媒
体参观、媒体访问及向媒体投稿等活动,增强媒体对公司的客观报道,拓展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渠道。同时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及应对方案,必要时对报道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计划;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5(八)建立并维护与监管机构、深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
之间的良好公共关系,积极维护公司的资本市场品牌形象;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对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进行具体规划,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表、考核方式、预算等。并将年度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执行本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同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6第二十四条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包括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组织的现场参观、推介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说明会的时间、方式、
7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投资者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调研机构及个人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接待,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完成接待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应要求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交由董事会秘书审定。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现场参观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工作。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人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不得擅自组织或接待调研机构及个人现场参观活动。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待前对公司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1)。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8(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调研机构及个人应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
可以视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9第三十三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10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九条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质量,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股东沟通、路演安排、媒体关系、危机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培训等事务,协助公司处理与媒体及公众间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以提高公司的品牌和投资者的认可度。
第四十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司官方宣传平台上转
载或刊登外部券商分析师对公司的专业分析报告,并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专业分析报告,以防止公司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积极参与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协会等机构及控
股股东组织的上市公司集体业绩说明会、集中路演、反向路演(上市公司开放日)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培训和交流。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管理
11第四十二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
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2),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于2004年8月
1210日发布的《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于2007年6月
27日发布的《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及推广制度》、于2014年4月28日
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13附件1
承诺书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因本人(本机构)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机构)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本机构)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本机构)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本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本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14(六)本人(本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机构)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机构):
证件号码:
(授权代表):
日期:
15附件2:
证券代码:000973证券简称:佛塑科技编号: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活□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动类别□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参与活动人员时间地点形式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
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可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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