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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中,北京壹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永科技”)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1410%股权。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拟出资人民币19000万元,对壹永科技进行溢价增资,对应壹永科技新增注册资本224.8515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公司作为壹永科技股东享有本次增资的优先购买权。公司基于自身资金安排和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拟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购买权。
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经营方针,定价原则公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秀丽白彦孙洁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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