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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是一家在中国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滨海能源”)的委托,在滨海能源出售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称“本次交易”)事项中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本所就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前六个月至《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日止的期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所律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和精神进行了核查。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1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基于本次交易相关方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就本所
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相关方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声明及承诺作出判断。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
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进行申报或予以披露。
除非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
露本次交易前六个月至《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披露日,即自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3月10日。
二、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实际控制人;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6、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所认为,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邓盛
经办律师(签字):
王鹏
2023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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