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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色股份证券代码:000758公告编号:2023-012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27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7045662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77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646302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74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399360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02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股份399530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9人,代表股份399360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78%。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1.00《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5272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617%;反对
10416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785%;弃权88765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76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59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7099%;反对
10416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727%;弃权88765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765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174%。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关于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527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622%;反对
10416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785%;弃权88729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72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5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63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7189%;反对
10416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727%;弃权88729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729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084%。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527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622%;反对
10416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785%;弃权88729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72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63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7189%;反对
10416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727%;弃权88729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729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084%。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527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622%;反对
10416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785%;弃权8872917股
3(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72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63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7189%;反对
10416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727%;弃权88729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729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084%。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关于公司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5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2520%;反对
8941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3812%;弃权93357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72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36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53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520%;反对
8941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3812%;弃权93357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729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366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6.00《关于2023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495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4483%;反对
4550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898%;弃权10052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0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25.16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49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4483%;反对
4550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898%;弃权10052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01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61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敏、唐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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