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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海: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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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海: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3-3-29 00:00:00 浏览:  7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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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 新海 公告编号:2023-035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张亦斌先生、马玲芝女士于2023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
《关于对张亦斌、马玲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张亦斌、马玲芝:经查,2021年7月14日,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海或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3年1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2年1月至5月,你们作为*ST新海控股股东,因未履行质押式证券回购义务,导致你们所持公司19.44%股份被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涉及金额55479.85万元。你们的减持行为发生在*ST新海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1.张亦斌先生、马玲芝女士本次减持违规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其股份被司法强
制拍卖并完成过户,系被动减持。收到决定书后,张亦斌先生、马玲芝女士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特此公告。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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