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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四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四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我们事前审核,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鉴于该所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陆宇建谢乔昕
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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