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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期间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相关业务,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该额度可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循环使用;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根据《公司法》、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证券投资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未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提高了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开展证券投资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以上投资行为,公司已建立健全《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虞世全王新元朱丽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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