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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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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小白菜 发表于 2023-3-29 00:00:00 浏览:  84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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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三年三月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 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力合微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力合微电子本次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4-1-2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本次发行原申报财务资料的财务基准日为2022年9月30日,现已将财务数据更新至2022年12月31日(即报告期调整为2020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因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的“报告期”、“近三年”均
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所现就发行人2022年9月30日至
2022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新增期间”)新发生的法律方面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
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
4-1-3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2022年9月6日召开的2022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1-4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且其发
行的社会公众股(A 股)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存续,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调整后仍然继续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近三年《审计报告》,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2096.70万元、2912.81万元、5347.90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3452.47万元。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8000.00万元(含
38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智慧光伏及电池智慧管理 PLC 芯片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智能家居多模通信网关及智能设备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科技储备资金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非用于弥补亏损或非生产性支出,若后续改变资金用途,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4-1-5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独立的采购、研发
和销售系统,能够自主经营管理、独立开展业务。因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
(四)项的规定;
(4)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
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2.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
法》第十条规定的以下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
4-1-6补充法律意见书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智慧光伏及电池
智慧管理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智能家居多模通信网关及智能设备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科技储备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不
会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办
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智慧光伏及
电池智慧管理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智能家居多模通信网关及智能设备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科技储备资金项目,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如下情形:
(1)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并根据要求设立了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1-7补充法律意见书
(2)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近三年《审计报告》,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2096.70万元、2912.81万元和5347.90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3452.47万元。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作为非财务会计专业人士的角度判断,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下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
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6.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智慧光伏及电
池智慧管理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智能家居多模通信网关及智能设备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科技储备资金项目,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限设
定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每张面值为100元;具体票面利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
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就本次发行,发行人已经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评级为“AA-”;发行人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的条件,约定了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面
4-1-8补充法律意见书
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8.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为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止,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9.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及《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独立的采购、研发和销售系统,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五、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2年12月
31日公司股东名册的查询证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持股情
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股东性质
(%)
1.力合科创1300000012.97国有法人
4-1-9补充法律意见书
2. LIU KUN 8290000 8.27 境外自然人经核查,上述股东均具有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二)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情形;最近2年,发行人股权结构及控制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股权结构稳定产生影响。
六、股本及其演变
(一)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场监管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实施1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00194770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均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冻结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七、附属公司
(一)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合微电子纳入合并财
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为深圳市利普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甲士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长沙力合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力合微电子国际有限公司、无锡景
芯微电子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包括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成都力合微电子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市甲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4-1-10补充法律意见书称“甲士智能”),并于2022年12月办理完毕迁移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相关手续。
深圳市甲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2NXT778,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3号南门西侧清华信息港科研楼80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子产品销售;个人互联网直
播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设备销售;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智能家庭网关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
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
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均合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确认,力合微电子国际目前仍有效存续。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新增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在香港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力合微电子国际。发行人已就投资该子公司取得了商务部核发的编号为商境外投资证第4403201400887号的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除力合微电子国际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及地区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基础通信技术研发及通信类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设计、开发与销售。发行人近三年来持续经营该种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
4-1-11补充法律意见书更。
(四)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
司从事业务经营,已取得了所需的资质证书或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
(五)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已取得开展其业务活
动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全国法院被执
行人信息,对发行人主要经营性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及对发行人的主要股东、财务总监进行访谈,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3.发行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存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形。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关联自然人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自然人情况未发生变化。
2.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核查,新增期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未发生变化。
(2)由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以及前述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4-1-12补充法律意见书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主要关联法人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主营业务关联关系
自有资金投资活动、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
广州力合科创中心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董事
1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臻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外国(地区)企业相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广东力合智谷投资科技园区规划、运营、
2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有限公司管理服务烟台力合国际先进
3技术创新中心有限技术服务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公司深圳市力合创业投
4创业投资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资有限公司深圳清研创业投资
5股权投资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有限公司深圳力合创新发展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6园区开发建设
有限公司
科技园项目的建设、投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资、开发、管理和服深圳力合产业创新
7务;自有房屋租赁;新
有限公司兴产业领域内的项目投资自有资金投资及资产管
理、园区管理服务、非
珠海力合光电产业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
8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发展有限公司租赁;技术服务、企业
管理、新材料技术研发推广等深圳力合科技服务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9科技创新服务
有限公司力合科创集团(上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董事
10园区管理服务
海)有限公司别力子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南宁力合科技创新企业孵化服务
11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中心有限公司重庆力合科技创新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12园区开发建设运营
中心有限公司
力合启东科创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园区管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13
有限公司理服务深圳力合星空投资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14企业孵化服务
孵化有限公司深圳力合世通投资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15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惠州力合创新中心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
16园区开发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该公司94.2308%的股权)东莞力合新材料投新材料产业投资、股权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
17资有限公司投资该公司54.3363%的股权),董事别
4-1-13补充法律意见书
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佛山力合创新中心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
18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53.54%的股权)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广东力合双清科技
19园区开发建设运营该公司86.3058%的股权),董事别
创新有限公司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深圳力合物业管理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
20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66.6667%的股权)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湖南力合长株潭创科技园区投资、建设、
21该公司60%的股权),董事别力子
新中心有限公司运营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技术服务、园区管理服力合仁恒科创发展务、创业空间服务、科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
22(苏州)有限公司技推广和应用服务、非该公司60%的股权)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数云科际(深圳)
23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该公司46.40%的股权),董事别力
技术有限公司
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深圳力合报业大数数据中心建设、运营、该公司51%的股权),董事贺臻担
24
据中心有限公司管理和服务任该公司董事长,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深圳市力合教育有
25企业管理培训该公司51%的股权),董事贺臻担
限公司任该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力合光明科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
技创新创业投资企力合科创控制的企业,直接及间接
26资、投资管理、资产管业(有限合伙)(注所持份额比例合计49.50%理等活动
1)
力合科创作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力合资本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
27(持有该公司40%的股权),董事
有限公司理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广东广东顺德力合科技科技园区规划、运营、
28力合智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园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服务
51%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东莞东莞纽卡新材料科先进复合材料研发、生力合新材料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
29
技有限公司产和销售司80.685%的股权,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佛山佛山力合创业投资
30创业投资力合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佛山力合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力合佛山南海国凯投资
31园区开发建设运营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及力合科创分别
有限公司
持有该公司48.16%、24%、13.22%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深圳力合数字电视
32数字电视设备的研发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
有限公司
司100%的股权
4-1-14补充法律意见书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深圳力合信息技术城市智慧停车系统的整
33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
有限公司体解决方案设计与服务
司79.0519%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深圳市力合科创基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
34私募基金管理
金管理有限公司司51%的股权,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湖南力合长株潭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持有湖南力合创业投资
35创业投资该公司70%的股权,深圳力合创业
有限公司
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30%的股权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南宁南宁力合紫荆投资
36自有资金投资、私募基力合科技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持有该
有限公司
金管理公司100%的股权
重庆力合私募股权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重庆
37投资基金管理有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力合科技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持有该
公司公司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惠州力合星空创业
38企业孵化服务力合星空投资孵化有限公司持有该
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61%的股权
佛山南海力合星空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39孵化器管理有限公企业孵化服务力合星空投资孵化有限公司持有该
司公司6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青岛力合星空创业力合星空投资孵化有限公司持有该
40企业孵化服务
服务有限公司公司51%的股权,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深圳力合英诺孵化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41器有限公司(注企业孵化服务力合星空投资孵化有限公司持有该
8)公司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深圳力合星空文化
42企业孵化服务力合星空投资孵化有限公司持有该
创意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深圳力合紫荆产业为科技企业提供管理服
43力合星空投资孵化有限公司持有该
发展有限公司务
公司51%的股权
深圳市力合紫荆产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44业咨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培训市力合教育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注2)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深圳力合华石科技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45投资合伙企业(有创业投资基金等司50%的股权,力合科创持有该公限合伙)
司49%的股权深圳市力合紫荆培
46教育培训力合科创的二级全资子公司
训中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成都星空龙图孵化力合星空投资孵化有限公司持有该
47企业孵化服务
器管理有限公司公司51%的股权,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
4-1-15补充法律意见书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力合星空创业服务
48企业孵化服务力合星空投资孵化有限公司持有该
南京有限公司
公司51%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佛山市深清力合技高新技术开发、转让、
49力合世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术转移有限公司咨询服务
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力合锐思创业投资
50跨境孵化业务力合世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深圳)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广东广东力合双清科技
51科技创新服务力合双清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持有该
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南京力合物业管理
52物业管理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深圳润恒机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消防设
53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有限公司施工程施工
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湖南湖南力合创新发展科技园区、孵化基地开
54力合长株潭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持有
有限公司发和建设
该公司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湖南湖南力合星空孵化
55企业孵化服务力合长株潭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持有
器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湖南长兴力沃投资管理力合长株潭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担任
56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该企
业58.83%的出资额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及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惠州力合云谷投资销售、技术服务、创业
57力合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开发有限公司空间服务、科技园区开
70%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优科数码科技(惠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
58力合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州)有限公司业,房地产开发
51%股权
力合科创的联营公司,深圳力合创江苏数字信息产业
59企业管理服务新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45%股
园发展有限公司权,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深圳力合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珠海清华科技园创60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第一大股东(持有该公司44.5579%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深圳力合沣垠科技
61科技信息咨询力合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发展有限公司
70%的股权
力合智城(深圳)自有物业租赁、科技园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62发展有限公司(注区、孵化基地投资、开力合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7)发和建设55%的股权
63力合创赢(深圳)科技孵化与物业租赁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4-1-16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展有限公司力合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55%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力合中城创新发展
64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力合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深圳)有限公司
51%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三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深圳力合数字电视
65数字电视设备的研发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三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深圳力合视达科技应急指挥系统的技术研
66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有限公司发
76.19%的股权
无锡力合智通信息力合科创的三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智慧停车系统的研发与67技术有限公司(注力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销售
3)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合营企业,深圳力合信重庆路泊通科技有研发、生产、销售电子
68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55%的
限公司产品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深圳清
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第深圳市力合云记新69料技术推广服务、医护一大股东(持有该公司47%的股材料有限公司人员防护用品生产权),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深圳市力合天使创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深圳清业投资合伙企业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该企业第
70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注一大出资人(持有该企业48%的出
4)资额)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力合上海力港源合创业
科创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持有该
71孵化器管理有限公企业孵化服务
公司51%的股权,董事别力子担任司该公司董事长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南京力合长江创新
72科技创新服务力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中心有限公司
66.67%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深圳市力合产业研
73研究咨询力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究有限公司
6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深圳力合清创创业力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74创业投资
投资有限公司51%的股权,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长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及物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深圳力合求是产业业服务、市场调研服
75力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运营有限公司务、策划创意服务、市
51%的股权
场营销策划服务
力合科创的三级控股子公司,力合深圳市合中汇科技
76物业租赁,物业管理中城创新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持
发展有限公司
有该公司65%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三级控股子公司,珠海珠海清创科技服务
77企业孵化服务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有限公司(注5)
该公司72.86%的股权
4-1-17补充法律意见书
珠海力合高新创业力合科创的三级控股子公司,珠海78投资有限公司(注投资孵化等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6)该公司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三级控股子公司,佛山广东力合创智科技
79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服务南海国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江苏力合智能制造力合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力合
80产业园发展有限公投资及园区开发等产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力合中城
司创新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分别持
有该公司50%、20%、20%股权
81深圳力合领航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为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该
顾问有限公司询;营销策划;计算机咨公司已于2023年1月13日注销
询、计算机软件开发许
可经营项目是:人力资源
管理咨询;人才测评、高
级人才寻聘、择业指导Carits Inc(注册地
82国际创新平台业务力合科创控制的企业
美国)
力合世通(香港)
83投资以色列高科技项目力合科创控制的企业
有限公司清华力合创业投资84国际有限公司(注股权投资力合科创控制的企业册地开曼群岛)珠海清华科技园教
85企业管理培训力合科创控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育中心
科技创新服务,包括创新基地平台服务、科技
创新运营服务、投资孵
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总经深圳市力合科创股化服务;战略新兴产
86理,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副总经
份有限公司业,包括新材料业务、理
新型指挥城市业务、水性自消杀成膜剂和自消杀抗病毒薄膜生产珠海华金资本股份
87投资及资产管理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有限公司华清农业开发有限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
88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公司展深圳力合新能源创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
89业投资基金有限公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投资司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
售、节能管理服务、合国电投粤通启源芯
90同能源管理、机械设备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租赁、汽车新车销售、
二手车经销、技术服务
包装及方案设计、工艺
深圳市通产丽星科装备及精密模具设计、
91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技集团有限公司改性及生物材料研制、包装废弃物循环利用技
4-1-18补充法律意见书
术开发、塑料容器、塑料制品的技术开发及销
售、园区管理服务
科威国际技术转移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
92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有限公司务南京清研新材料研化工产品的销售及产业
93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究院有限公司技术研发、转让、服务深圳力合孵化器发
94投资信息咨询董事贺臻、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
展有限公司
力合科创(北京)技术服务、园区管理服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
95
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务事深圳力合清源创业
96创业投资咨询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兴办实业,创业投深圳清研投资控股
97资业务,为企业提供孵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有限公司化服务湖南嘉福房地产开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
98董事沈陈霖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发有限公司建筑材料
3D 打印技术开发和技术
深圳市华阳新材料
99 转让、3D 打印产品研发 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
科技有限公司和销售深圳市斯维尔科技
100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思疆科技
101经营电子商务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
有限公司江西传媒移动电视移动数字电视传播系统
102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
有限公司集成
电子技术、计算机及网深圳市千笑云电子
103络技术的软件、硬件产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品的开发、销售及服务深圳丰链科技有限
104供应链服务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
公司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激光设备、
武汉长进光子技术光纤、光缆、特种光105股份有限公司(注纤、光学及光电子元器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
9)件的研究、开发、生
产、销售、维修服务、技术咨询珠海紫荆泓鑫投资
106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福沃药业有限药品研发;生物制品研
107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
公司发
软件的开发、销售及技
深圳联纳科技有限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
108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
公司成、计算机软硬件、光电科技
医疗技术及设备研发、深圳旭宏医疗科技
109销售,人工智能系统研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
有限公司发,一类医疗用品及器
4-1-19补充法律意见书
材的销售
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电子产品、集深圳市奥视微科技
110成电路、半导体、光电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
有限公司
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禾麦科技开发(深研发、生产、销售电子
111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
圳)有限公司产品铃鹿复合建材(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研董事冯震罡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董
112
海)有限公司发、生产事
装饰、装修涂料、保温
铃鹿石家庄复合建董事冯震罡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董
113系统粘结材料生产、销
材有限公司事售
前海商桥金融控股董事李忠轩持有该公司100%的股
114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权
上海时月机电科技技术开发、转让、咨董事刘元成兄弟刘宝成担任该公司
115
有限公司询、服务执行董事并持有70%的股权
家用电器、五金产品、
深圳市捌零贰零贸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监事艾迎春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116
易有限公司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等总经理并持有90%的股权销售
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监事曹欣宇配偶杨怀刚担任该公司
浙江汇诺机电设备特种设备销售、光通信
117执行董事、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
有限公司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
100%的股权
用设备销售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颖配偶母
深圳市丰河环境工环保技术开发、环保设
118亲郑瑜珍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
程技术有限公司备销售
经理并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颖配偶父亲崔兆鹏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并持深圳市丰河鑫源科新能源技术的研发与技
119有该公司60%股权、配偶母亲郑瑜
技有限公司术咨询珍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
40%股权
水回用、水气净化、固体废弃物再生的技术开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颖配偶兄
深圳市金泓海环境发、信息咨询、化工产
120弟崔峥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
科技有限公司品、化工原料的技术开
事并持有该公司90%股权
发、购销及其它国内商
业、物资供销业财务总监周世权配偶周玲持有该公
财务咨询、代理记帐、
深圳市永诚兴财务司80%股权,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121企业登记代理、商务信
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周世权持有该息咨询
公司20%股权北京经开投资开发财务总监周世权兄弟周世义担任该
122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福建莆田航海职业董事沈陈霖担任该单位董事长并持
123航海职业资格培训
技术学校有50%的股权广州佳泓实业发展董事贺臻兄弟贺一新持有该公司
124商品批发贸易
有限公司50%的股权
125莆田市荔城区精诚对电子、房地产行业进董事沈陈霖父亲陈金城持有该公司
4-1-20补充法律意见书
投资有限公司行投资99%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功能性硅烷、纳米硅材江西宏柏新材料股料等硅基新材料及其他财务总监周世权担任该公司独立董
126
份有限公司化学助剂的研发、生产事与销售上海宇醍企业管理
127企业管理咨询监事曹欣宇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咨询中心
广东清华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和董事贺臻配偶李海红持有该公司
128
有限公司技术咨询服务75%的股权
注1:力合科创对深圳市力合光明科技创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直接及间接所持份
额比例合计49.50%而拥有控制权主要原因系按照该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投委会为合伙企业唯
一的投资决策机构,力合科创在投委会中派有2/3以上代表,能控制投委会的经营决策,因此将该企业纳入力合科创合并范围。
注2:深圳市力合紫荆产业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力合紫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2年7月7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注3:无锡力合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无锡力合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注4:力合科创对深圳市力合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及间接持股比例为
48%而拥有控制权主要原因系按照该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投委会为合伙企业唯一的投资决策机构,力合科创在投委会中派有2/3以上代表,能控制投委会的经营决策,因此将该企业纳入力合科创合并范围。
注5:珠海清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为“珠海香洲清创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注6:珠海力合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阳江清创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注7:力合智城(深圳)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力合沙井科技创新基地(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注8:深圳力合英诺孵化器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前海力合英诺孵化器有限公司”,于
2022年11月1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注9: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武汉长进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3.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主体
序号关联方名称主营业务关联关系
1周生明—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于2022年5月辞任
2陈章良—曾担任发行人监事,于2021年12月辞任
3金涛—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于2021年9月辞任
4陈曦—曾担任发行人监事,于2020年8月辞任
5何俊佳—曾担任发行人董事,于2020年8月辞任
6王新安—曾担任发行人董事,于2020年8月辞任
4-1-21补充法律意见书
7林志东—曾担任发行人董事,于2019年4月辞任
8黄颢—曾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9深圳力合管理咨管理咨询、咨询服务曾为力合科创的三级控股子公司,
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3日注销。
10深圳力合股权投投资咨询服务曾为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资顾问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22年9月28日注销11广州广华力合创投资咨询服务曾为力合科创的子公司(持有该公新科技有限公司司50%的股权),董事贺臻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4日被注销
12湖南力合新兴产创业投资曾为力合科创控制的企业,湖南力
业创业投资有限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力合科创曾
公司分别持有该公司70%、20%的股权,董事别力子曾担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已于2019年7月19日被注销
13东莞达昊新材料先进复合材料研发、生产曾为力合科创控制的企业,东莞纽
科技有限公司和销售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持有该公
司51%的股权,该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7日被注销
14湖南力合开发建科技园区、孵化基地开发曾为力合科创控制的企业,董事贺
设有限公司和建设臻、别力子曾担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已于2019年9月16日被注销
15深圳市力合材料金属材料及电子仪器的技曾为力合科创控制的企业,董事贺
有限公司术开发、销售臻曾担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已于
2022年4月26日被注销
16深圳力合即联即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曾为力合科创控制的企业,该公司
用创业投资有限已于2019年12月12日被注销公司
17南京力合科技产房地产开发经营、创业投曾为力合科创控制的企业,该公司
业发展有限公司资、股权投资已于2022年6月8日被注销
18深圳市合中汇通物业租赁,物业管理曾为力合科创控制的企业,该公司
科技发展有限公已于2020年5月14日被注销司
19深圳和而泰智能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董事贺臻曾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
控制股份有限公务于2022年11月14日起不再担任司前述职务
20广东顺德力合智对科技园项目进行投资董事贺臻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于
德科技园投资有2022年12月7日起不再担任前述限公司职务
21广东联清环境有环保技术开发服务董事贺臻曾担任该公司董事,该公
限公司司已于2020年5月11日被注销
22深圳德毅科技创投资兴办实业董事贺臻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该
新有限公司公司已于2020年9月14日被注销
23深圳市森国科科集成电路的设计、产品开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刘元成曾担任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及销售该公司董事,于2019年8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24上海力合融资租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董事贺臻曾担任该公司董事,于
4-1-22补充法律意见书
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5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25珠海隆华直升机无人航空器(无人直升董事贺臻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于科技有限公司机)整机系统及零部件的2019年5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
26广州清能铝电有电池制造、能源研究董事贺臻曾担任该公司董事,于
限公司2020年6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27北京尚睿通教育技术开发、转让、咨询、董事贺臻曾担任该公司董事,于
科技股份有限公培训、服务2020年12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司
28深圳智慧空间信计算机系统、人工智能董事贺臻、别力子曾担任该公司董
息技术有限公司事,于2020年6月起不再担任前(注1)述职务
29北京科威拜沃生研究、开发生物技术董事贺臻曾担任该公司董事,于
物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7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30深圳共筑网络科技术开发、转让、咨询、董事贺臻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于
技有限公司培训、服务2019年10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31广州启迪科技园房地产开发经营董事贺臻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
管理有限公司理,于2020年12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32深圳力合天使创创业投资咨询业务董事贺臻曾担任该公司董事,于
业投资管理有限2021年5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公司
33深圳力合天使二股权投资咨询,咨询服务董事贺臻曾担任该公司董事,于
期投资管理有限2020年6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公司
34深圳力合金融控投资兴办金融企业董事贺臻曾担任该公司董事,于
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5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35珠海华冠科技股生产经营片式电解电容器董事别力子曾担任该公司董事,于
份有限公司等2022年12月22日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36水木金谷环境科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董事别力子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技有限公司(注于2020年7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
2)务
37长沙广电数字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董事别力子曾担任该公司董事,于
动传媒有限公司2020年6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38广州珠江移动多游戏软件设计制作;数据董事别力子曾担任该公司董事,于
媒体信息有限公处理和存储服务2019年2月起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司
39湖南力合水木环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董事别力子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境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注销
40湖北西卡德高新干混砂浆、建筑防水材董事冯震罡曾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材料有限公司料、高性能密封材料、建于2019年12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筑材料等生产和销售务
41深圳思量微系统集成电路与系统、嵌入式原董事王新安担任该公司董事
有限公司软件与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
42北京海量数据技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原董事王新安担任该公司董事
术股份有限公司务
43深圳市晓禾创业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投原董事王新安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
4-1-23补充法律意见书
投资咨询研究中资管理事务合伙人心(有限合伙)
44上海艺宸物流有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原发行人董事林志东曾担任该公司
限公司执行董事,于2019年8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45中剑红星实业有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礼原发行人董事林志东担任该公司副
限公司仪服务;公关活动策划董事长
46华峰集团有限公以化工新材料为主以金原监事陈章良曾担任该公司副总经
司融、新能源、港口物流、理加工贸易等为辅
47瑞安华峰小额贷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向金原监事陈章良担任该公司董事
款股份有限公司融机构融入资金、资产转
让业务、办理商业承兑
48华峰集团上海工以工程设计为主导,承接原监事陈章良担任该公司董事
程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在中国化工类投资项目的工程设计
49华峰资产管理有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原监事陈章良担任该公司监事
限公司理;理财咨询、企业重
组、转让、收购、兼并托管的咨询
50温州华港石化码码头及配套设施的开发建原监事陈章良担任该公司监事
头有限公司设、管理天然气项目建
设、管理化工原料的装卸
51北京芯友工程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原监事陈章良担任该公司董事
术有限公司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52上海球宝宝文化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原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
传媒有限公司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东黄颢控制的企业,并曾担任该公(注3)摄影扩印服务、组织文化司执行董事艺术交流活动
53中和红鑫实业集工程建设、机械设备销售原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
团有限公司东黄颢曾控制的企业54中和军融(北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原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京)科技有限公东黄颢曾控制的企业,该公司已于司2020年9月9日被注销
55丹东市中和东北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企原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
亚商贸城有限公业形象策划、房地产开发东黄颢曾控制的企业,该公司已于司2020年10月26日被注销
56上海爱坚实业集工程建设原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
团有限公司东黄颢控制的企业
57上海爱坚石油设石油化工设备批发零售上海爱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
备有限公司公司,原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黄颢控制该公司并担任该
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已于2022年12月8日被注销。
58上海爱坚新能源新能源科技、环境科技、原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
科技有限公司汽车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东黄颢曾控制的企业,该公司已于开发、技术转让2022年2月25日被注销
59上海爱坚投资合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原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伙企业(有限合东黄颢控制的企业,并担任该企业
4-1-24补充法律意见书
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60北京爱坚投资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原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
理有限责任公司东黄颢控制的企业
61 苏州嘉佑信资产 企业投资咨询、接受委托 董事 LIU KUN 的配偶兄弟诸岩曾担
监管有限公司从事动产质押物监管、接任该公司总经理并持有22%的股
受委托从事金融业务软件权,董事冯震罡曾持有该公司5%开发的股权,该公司已于2021年4月
26日被注销
62河北聚能钻探工陆地钻修井、机械加工、原副总经理金涛子女配偶的父亲熊
程有限公司修理、石油工程技术开发保贤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已于2021年1月25日被注销
63河北聚隆石油装石油机械制造、石油专用原副总经理金涛子女配偶的父亲熊
备制造有限公司车的制造与销售及相关配保贤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已套产品的销售于2021年1月25日被注销
64河北聚能专用车石油机械设计、制造、销原副总经理金涛子女配偶的父亲熊
制造有限公司售、安装调试、维修、产保贤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已品销售及租赁于2021年1月25日被注销
65广州市创泽科技室内装饰、装修;园林绿董事贺臻兄弟贺一新曾担任该公司有限公司(注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50%的股
4)权,于2019年1月起不再担任前
述职务且退出持股
66 南通新银通资产 委托从事动产质押监管、 董事 LIU KUN 的配偶的弟弟诸岩曾
监管有限公司企业投融资咨询、网络监担任该公司董事,于2019年7月控技术开发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67上海古树园实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原公司董事林志东曾持有该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理99.92%股权,已于2019年1月退出持股
68北京中和红鑫进食品销售原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
出口贸易有限公东黄颢曾控制的企业,该公司已于司2019年1月29日被注销
69贵州中红建文旅旅游产业项目经营、活动原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
体发展有限公司策划东黄颢曾控制的企业,已于2019年7月注销
70贵州黔匀咨询策企业管理咨询原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
划有限公司东黄颢曾控制的企业,已于2019年7月注销
71深圳市天彦通信公共安全设备及系统开发财务总监周世权曾担任该公司财务
股份有限公司总监,于2021年6月20日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72搜于特集团股份休闲服饰品牌运营、供应财务总监周世权曾担任该公司独立
有限公司链管理、品牌管理、互联董事,并于2022年1月7日辞任网金融和对外投资前述职务
73上海可鲁电气技电气设备技术开发电子元副总经理高峰曾担任该公司董事,
术有限公司器件、电气设备的设计、于2022年5月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制造、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
74张家口沪东电子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副总经理高峰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维修、机电工程施
工总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4-1-25补充法律意见书
75上海古树园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曾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管理有限公司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
76深圳清华大学研开展高层次人才培养,科曾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究院技开发、成果转化、兴办
高新技术企业,为深圳服务。应用性科学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创新投资企业协作重大科技项目评估研究生以上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
注1:深圳智慧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清华天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1年9月24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注2:水木金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水木金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注3:上海球宝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爱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注4:广州市创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盛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二)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关联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发生额(万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
2022年2021年2020年
深圳力合物业管理
水电物业管理54.4646.6939.12有限公司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孵化费、技术开发
94.3494.340.57
院费、测试费
力合科创空调费、维修资金27.1824.5912.66
(2)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3)关联租赁
关联租赁主要为发行人及利普信通作为承租方,向力合科创租赁办公楼的相关费用,报告期内,公司关联租赁具体情况如下:
4-1-26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2年2021年2020年
关联方租赁资产种类(万元)(万元)(万元)
力合科创房屋建筑物237.24357.90231.94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关联交易内容(万元)(万元)(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1283.75837.60690.79
2.报告期内的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偶发性关联交易。
3.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4.关联方应收应付余额
期末余额(万元)类别关联方
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力合科创102.66102.6682.55深圳力合物业
6.736.735.57
其他应收管理有限公司款江苏数学信息
产业园发展有1.721.721.72限公司
期末余额(万元)关联方项目名称
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力合科创0.890.691.55深圳力合物业
其他应付1.921.881.38管理有限公司款深圳清华大学
47.17——
研究院
(三)同业竞争经核查,新增期间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主要财产
(一)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1.房屋所有权
4-1-27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2.注册商标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2项已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商标名称或图序号注册证编号核定使用商品有效期限权利人案
2022.10.21-
164116218第42类发行人
2032.10.20
2022.12.07.-
263777441第42类发行人
2032.12.06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商标的注册证书,并登录中国商标局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上述商标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3.专利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6项已授权境内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类别专利号有效期限权利人一种适用于变扩频因子调制
发明2021.09.22
1 的突发信号的跟踪方法和系 ZL202111107897.4 发行人
专利起20年统
一种基于 Chirp 相关峰值位
发明2021.09.13
2 置偏差趋势估计采样偏差的 ZL202111069185.8 发行人
专利起20年方法
一种光伏组件常见故障的检发明2021.04.21
3 ZL202110431258.7 发行人
测方法专利起20年一种无线通信系统的非循环发明2018.12.26
4 ZL201811605502.1 发行人
前导信号生成方法专利起20年实现低功耗的唤醒码 Chirp 发明 2018.08.08
5 ZL201810898086.2 发行人
信号生成方法及通信方法专利起20年一种用于光伏发电 PLC 快 实用 2022.08.18
6 ZL202222183879.0 发行人
速关断的发射装置新型起10年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专利的权属证书,并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上述境内专利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4-1-28补充法律意见书
4.软件著作权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附属公司新增了7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首次发表序号软件名称登记号权利人日期利普信通基于电压特征量的户变关系
1 2022SR1461363 未发表 利普信通
识别软件 V1.0
2 力合微 MQTT 路灯集中器软件 V1.0 2022SR1406723 未发表 长沙力合微
长沙力合微高铁隧道应急照明系统
3 2022SR1392005 未发表 长沙力合微
V1.0长沙力合微高铁综合能源管理系统
4 2022SR1392025 未发表 长沙力合微
V1.0长沙力合微智慧城市照明管理系统
5 2022SR1392006 未发表 长沙力合微
V1.0
6 长沙力合微智能控制箱监测系统 V1.0 2022SR1392003 未发表 长沙力合微
7 终端生产自动化测试软件 V1.0 2022SR1392004 未发表 长沙力合微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利普信通登记号为 2019SR0046960、
2019SR0046966 的软件著作权已撤销登记。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附属公司新增了14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体情况如下:
序布图设计名称登记号保护期权利人号本地通信单元(单相/HPLC
1 BS.225573407 2022.07.06 起 10 年 发行人TXHX13-SCBM1)采集器 II 型 HPLC(DCHL13-
2 BS.225573415 2022.07.06 起 10 年 发行人SCBC2)单相 HPLC 模块(TXHX13-
3 BS.225573431 2022.07.06 起 10 年 发行人FC687B1)高速载波单相模块(TXHX13-
4 BS.22557344X 2022.07.06 起 10 年 发行人LDX3460)通信单元(本地 1 级三相表 HPLC
5 BS.225574020 2022.07.07 起 10 年 发行人(OFDM))通信单元(本地 2 级单相表 HPLC
6 BS.225574047 2022.07.07 起 10 年 发行人(OFDM))通信单元(本地采集器Ⅱ型 HPLC
7 BS.22557408X 2022.07.07 起 10 年 发行人(OFDM))
4-1-29补充法律意见书通信单元(本地集中器 I 型 HPLC
8 BS.225009501 2022.07.18 起 10 年 发行人(OFDM))高速载波三相模块(TXHX13-
9 BS.22500951X 2022.07.18 起 10 年 发行人LSX3460)单相宽带载波模块(TXHX13-
10 BS.225009528 2022.07.18 起 10 年 发行人YC1701)
11 载波模块(TXHX13-XJR1502) BS.225009536 2022.07.18 起 10 年 发行人窄带载波控制模块(LCT980C-
12 BS.225009544 2022.07.18 起 10 年 发行人
350D-001)
13 LME2990 BS.225007738 2022.06.27 起 10 年 发行人
14 LME3910A1 BS.225007746 2022.06.27 起 10 年 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发行人拥有上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6.域名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7.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等。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由发行人合法取得,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向他人租赁房屋的情况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向他人租赁房屋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接受他人提供场地服务的情况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接受他人提供场地服务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根据公司说明,《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提及的房产抵押已解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目前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亦未涉及产权纠纷或争议。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对其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受任何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4-1-30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一、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授信合同及担保合同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合同及担保合同如下:
序合同编号及名授信金额贷款银行贷款人授信期限担保号称(万元)招商银行
755XY202201
股份有限2022.06.20-1发行人9882《授信协6000-公司深圳2023.06.19议》分行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SZ31(融资) 2022.07.27-
2发行人18000-
公司深圳202200132023.07.27南头支行
2.采购合同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交易金额15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具体如下:
序合同价款供方名称签署日期号(万元)
1中芯北方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1303.592022.11.03
2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天津)有限公司300.672022.11.09
3中芯北方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625.722022.12.05
1.销售合同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交易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具体如下:
序合同价款客户名称签署日期号(万元)
1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616.042022.10.17
2捷创力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655.502022.10.31
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714.992022.11.08
4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269.332022.11.11
5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494.632022.11.11
6深圳市榆钱科技有限公司1598.402022.11.28
7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1702.082022.11.29
8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418.752022.12.01
9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1192.012022.12.08
4-1-31补充法律意见书
10深圳市南方集成技术有限公司588.002022.12.15
11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德供电公司509.142022.12.16
12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676.952022.12.30
(二)经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内容外,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主要款项系因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股本及演变”涉及的股本演变外,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增资扩股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二)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出售行为。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其他修改均经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已履行法定程序。
4-1-32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主要系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起草并修订,已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现行章程及报告期内历次修改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十四、组织机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
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其他内部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已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制度。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存档的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存档的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
议文件资料,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报告期内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规定的禁止兼职的情形。
(二)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经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执行
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4-1-33补充法律意见书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16.5%、25%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
增值税5%、6%、13%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房产税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1.2%、12%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税率
发行人15%
利普信通15%
长沙力合微15%
力合微电子国际16.5%
甲士智能25%
无锡景芯微25%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收入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利普信通被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及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1)发行人于2019年12月9日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4-1-34补充法律意见书
GR201944202419,税收优惠期限为三年,优惠期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2022 年 12 月 14 日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2244200257,
税收优惠期限为三年,优惠期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据此,发行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利普信通于2020年12月11日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为 GR202044202927,税收优惠期限为三年,优惠期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据此,利普信通2020年、2021年和2022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3)长沙力合微于2020年12月3日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为 GR202043003374,税收优惠期限为三年,优惠期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据此,长沙力合微2020年、2021年和2022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4)2019年10月31日,成都力合微被四川省软件协会认定为软件企业(证书编号川 RQ-2019-023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18年度为成都力合微第一个获利年度,2018年和201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20年、2021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附属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审阅近三年《审计报告》以及登录相关税务
主管部门网站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公告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度发行人
4-1-35补充法律意见书
及其附属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当期损益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如
下:
序号财政补贴内容金额(万元)
1增值税退税752.47
2上市培育资助项目600.00
3长沙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人工智能项目专项资金171.00
4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项目122.66
2022年度深圳高新区发展专项计划科技企业培育专项高成长
5120.00
企业支持项目
十七、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及其他相关网
站进行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38000.00万元,在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智慧光伏及电池智慧管理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智能家居多模通信网关及智能设备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科技储备资金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发行人的主要
4-1-36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认真审阅发行人本次经重新修订后拟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无矛盾之处,《募集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37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郭晓丹石璁吴雍年月日
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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