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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8股票简称:国电南自编号:临2023-019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的规定,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损益等无影响。
一、概述
(一)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准则解释15号》(财会〔2021〕
35号)。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第15号解释明确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
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第15号解释明确了企业利用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平台将集团内部资
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强调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列示。此外,为突出资金集中管理存款的特殊性,成员单位可以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在报表中单独列示。
-1-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第15号解释修订了亏损合同在判断时所使用的成本概念涵盖的口径,要求
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增量成本,即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二)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根据《准则
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
-2-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性质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变更前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
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3-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4、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5、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第16号的
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四、备查文件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意见
4、审计报告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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