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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557 号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药业”)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京新药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我们认为,京新药业于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内控审计报告第1页(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签字盖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刘泽波(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瑶
中国*上海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内控审计报告第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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