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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0证券简称:我爱我家公告编号:2023-017号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
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来高科技产业园西区创远路36号院
8号楼5层我爱我家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15人,代表股份数量5645463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967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5489074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303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数量156388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39%。
4.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数量886726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45%。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监事候选人肖洋先生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有表决同意反对弃权权的股份数占代表有表占代表有表占代表有表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决权股份数决权股份数决权股份数量(股)(股)(股)(股)量的比例量的比例量的比例出席会议
全体有表56454632355317329597.9855%113730282.0145%00决权股东
其中:出
席会议的886726347729960687.1741%1137302812.8259%00中小股东
2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有表决同意反对弃权权的股份数占代表有表占代表有表占代表有表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决权股份数决权股份数决权股份数量(股)(股)(股)(股)量的比例量的比例量的比例出席会议
全体有表56454632355317329597.9855%113730282.0145%00决权股东
其中:出
席会议的886726347729960687.1741%1137302812.8259%00中小股东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有表决同意反对弃权权的股份数占代表有表占代表有表占代表有表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决权股份数决权股份数决权股份数量(股)(股)(股)(股)量的比例量的比例量的比例出席会议
全体有表56454632355317329597.9855%113730282.0145%00决权股东
其中:出
席会议的886726347729960687.1741%1137302812.8259%00中小股东
4.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肖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肖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监事会换届之日止。
表决结果:
代表有表决同意反对弃权权的股份数占代表有表占代表有表占代表有表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决权股份数决权股份数决权股份数量(股)(股)(股)(股)量的比例量的比例量的比例出席会议
全体有表56454632356448432399.9890%620000.0110%00决权股东
其中:出
席会议的886726348861063499.9301%620000.0699%00中小股东
3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姚程晨、高崧洋;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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