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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本次会议的材料,并听取有关人员的相关汇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核,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证券从业服务经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监管机构的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暂停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经了解,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暂停发行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涉及上述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秉洲:陈广垒:王旭:
2023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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