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保障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内部审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采用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方法,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部门,是指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部审计工作职能的部门。
笫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以增加公司整体价值为目标,以规范经济活动为核心,以资金流向和业务流程为路径,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重点,推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公司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笫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机关以及集团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经费保障
笫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1—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笫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笫八条公司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熟悉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从业资格,能
独立判断、处理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审计、财会、经济、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五)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会、经济、管理等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
笫九条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项目时应当遵循内部审计准则规范。
笫十条审计部门可统一调配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笫十一条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笫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二)审查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审查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四)审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五)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六)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七)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笫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的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本单位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3—(八)对本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拟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笫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具有下列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会计决
算报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文件、资料,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召开的有关生产经营、会计核算、投融资、资产处置、重大财务收支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党组织、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4—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因决策程序不完整或对市场研判不审慎造成损失浪费的被
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以及与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有突出贡献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基本程序
笫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拟定审计规划、计划。审计部门应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本部门具体情况,拟定内部审计3—5年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专项审计工作方案,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必须坚持可行、实效的原则,在执行过程中,若遇重大变化,应进行修改和补充。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审计规划、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成立审计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单位具体情况,审计部门组成项目审计组,由项目审计组长负责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包括: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原则、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
重点、审计组成员和项目审计时间安排等内容。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经批准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实施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切忌主观性、片面性和随意性。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按照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开展工作。可通过审查会计账证、会计报表、财务报告、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档案、检查实物、开展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采用检查、抽样、查询、计
算、函证、分析性复核及现场查勘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5—(五)编制工作底稿。对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计入审计工作记录,撰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审计组长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六)征求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进行修改。
(七)审定和印发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复核意见和审计报告报请分管领导审定。视必要性拟定审计决定和向管理层上报管理建议书,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已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果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遗漏,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主管领导重新审定后,送达给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接收者。
(八)审计异议的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
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审计决定)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受理复审的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审计决定)照常执行。审计结果实行两级终审制。
(九)审计整改调查和后续审计。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成效,保证审计意见和
建议得到采纳和落实,必要时内部审计人员可实施审计整改调查或开展后续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结果。
(十)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审计项目结束后,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
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由专门人员归档,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6—1.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
告或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2.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
3.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笫十六条审计部门应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服务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防范审计风险。
笫十七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独立开展审计和评价工作,不负责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以外的规章制度,不行使经营活动的决策和管理权。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方身份进行监
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三)重要性原则。审计内容应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审计风险水平,不遗漏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审计评价围绕审计范围展开,不能超出范围评价。
(四)审慎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设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必要时可请相关部门或外部专家协助。
笫十八条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审计委员会应保障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7—笫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云南省内部审计协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不得对外透露在执行审行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恪尽职守,以维护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根本利益为宗旨。
第六章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
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业务的承
接和管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8—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内容保密,未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适当授权,不得擅自向内部审计部门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或公开。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9—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董事个人或
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闲置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10—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计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情况;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在季度报表及年度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季度报表及
—11—年度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时,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12—(五)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章内部审计奖惩
笫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不支持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导致风险扩散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笫三十八条审计部门不认真安排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未能有效开展,审计结果严重偏离事实,将对审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笫三十九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
笫四十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漏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笫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笫四十二条公司原《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3—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