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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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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土星 发表于 2023-3-31 00:00:00 浏览:  4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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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证监会、财政部联合
下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等有关规定,通过认真审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及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
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效防范和降低了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公司如实编制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没有虚假的信息、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真实的、客观的。
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内
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并按照内控基本规范要求持续改进。
三、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规范运行的内部控制环境,公司
的法人治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
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个环节均得到了合理控制,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对经营风险可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切实保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四、2022年,公司未有违反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监事会对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签字页)
签名:
邵敏黄红何心坦季阁孙红英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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