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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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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少红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并引入员工持股平台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增资并引入员工持股平台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锡谷、喻凯、邓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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