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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2号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进行
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2022年度,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480.76万元,同比
增长82.99%,其中电池业务营业收入10143.58万元,同比增长1969.29%,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以下简称“机顶盒业务”)营业收入4418.42万元,同比下降53.17%,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15019.40万元。2022年一季度至四季度,你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620.23万元、5233.53万元、8188.63万元、
10438.37万元。
(1)请你公司按季度分别列示各项产品营业收入实现情况,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情况、主营业务运营状况等,说明你公司
2022年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且73.10%营业收入集中于下半年
1实现的原因。
(2)电池业务系你公司2021年新开展业务,请结合你公司
电池业务具体经营范围和模式,业务主要客户情况,业务实施主体基本情况,业务生产线产能利用率情况,业务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聘用情况,生产技术来源情况等,说明你公司是否具备自主开展电池业务研发、生产、销售等能力,以及2022年度电池业务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3)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同洲”)
系你公司机顶盒业务生产主体。报告期内,你公司将南通同洲持有的土地和厂房出售给江苏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请你公司说明南通同洲目前是否仍在开展机顶盒业务生产活动,公司是否仍具备自主开展机顶盒业务研发、生产、销售、后续维护等能力,
2022年度机顶盒业务营业收入大幅下降是否主要受公司相关业
务竞争力下降影响。
(4)报告期内,你公司电池业务和机顶盒业务毛利率分别
为3.40%和30.54%,同比分别提高14.96和18.34个百分点。请你公司说明相关业务毛利率大幅提高的原因,相关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业务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5)贸易业务系你公司2022年新开展业务,毛利率为2.71%,低于电池业务和机顶盒业务。请结合你公司资金流动性宽裕程度、贸易业务回款周期、其他业务产能利用率情况等,说明你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必要性,未将资金投入电池业务和机顶盒业务的原
2因。
(6)请结合你公司贸易业务的开展模式、合同条款、公司
在交易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等,说明贸易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用总额法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7)电子烟方案板业务系你公司2022年新开展业务,毛利
率为0.14%。请你公司说明相关业务毛利率低的原因,相关业务是否实质上属于加工类业务,是否与你公司主营业务无关,未来能否形成稳定业务模式。
(8)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2022年度相关业务是否存在销
售退回的情形,如存在,核实并说明销售退回涉及的具体业务、原因和金额。
(9)请你公司结合问题(2)、(3)、(7)的答复,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你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是否符合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要求。
(10)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于收入确认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内
容、相关审计程序涵盖的科目金额和比例等,并对公司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以及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你公司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10008.31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39.28%,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
9194.97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43.09%。
(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3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关要求,公司前五名客户
/供应商中存在新增客户/供应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供应商,应披露其名称和销售额。请你公司根据上述要求核实并完善前五名客户/供应商披露信息。
(2)请你公司分别说明前五名客户/供应商涉及的具体业务和产品,核查前五名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进一步说明公司既向相关方采购原材料、又向相关方销售产品的原因,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7年4月,你公司拟向原实际控制人袁明控制的深圳
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共创”)转让所
持有的共青城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7.05%股权,交易作价
15000万元。同舟共创在向公司支付7650万元后,未再支付
剩余股权转让款。2021年6月,公司向法院起诉同舟共创,要求同舟共创继续履行上述交易义务。2022年5月,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公司将上述7650万元股权转让款作为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资本公积余额14928.06万元,其中本期增加金额9605.36万元。
(1)请你公司说明除去上述7650万元资本性投入事项,其他资本公积本期增加金额涉及的具体事项。
(2)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于其他资本公积增加事项已实施4的审计程序内容,并对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0865.90万元,
坏账准备计提金额12751.04万元,其中1年以内应收账款账面余额5152.21万元,坏账准备计提金额59.42万元。
(1)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末1年以内应收账款涉及的具体业务,截至目前1年以内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回款时间是否超过约定期限,相关应收账款欠款方未如期付款的原因(如有)。
(2)你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账龄在1
至5年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4474.76万元,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1452.69万元。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相关应收账款欠款方财务
状况是否出现明显恶化,公司按组合计提方式对相关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是否恰当。
(3)请你公司结合问题(1)、(2)的答复,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你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2132.15万元,其中
和解协议确认前期租金金额1942.73万元,相关和解协议涉及你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与深圳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年报显示,盛丰公司存在未按和解协议支付租金的情况,且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已申报债权。请结合盛丰公司履行和解协议情况、破产5清算进展情况,说明相关租金事项是否符合营业外收入确认条件,
公司对应收盛丰公司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2023年1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深圳市灏峰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峰公司”)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诉盛丰公司和你公司共同返还项目保证金及相关的利息和诉讼费用等,合计诉讼金额3943万元。目前该案仍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年报显示,你公司结合律师意见认为公司承担向灏峰公司返还项目保证金的可能性非常小,故未对上述诉讼计提预计负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法律意见书分析过程及结论。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对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7、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
余额5021.73万元,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金额-568.84万元。请你公司说明相关科目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涉及的具体投资标的情况,相关科目期末余额的确定依据、期末余额是否准确。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请你公司结合问题1至问题7的答复,认真自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是否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任一情形,公司是否
符合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9、报告期末,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3665.50万元,其中受
6限资金余额1464.38万元。请你公司说明质押和抵押资金金额和用途,冻结资金金额、原因以及涉及的银行账户性质。
10、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17220.34万元,其
中应付保理款9549.14万元。根据你公司2022年7月1日披露的《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回复》: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与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汇金”)签署了《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收到中融汇金支付的1.5亿元保理款项。2016年6月21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中融汇金与公司签署《华融.中融汇金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之三方协议》,约定《保理合同》项下的标的应收账款回款后,公司应当将应收账款回款支付至华融信托设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内。2017年4月26日,中融汇金曾向公司发送《律师函》,除此之外,协议相关方未向公司追索标的应收账款回款。请你公司自查并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或约定,协议相关方未向公司主张债权的原因,并充分提示相关涉诉风险和违约风险。
11、2022年7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与深圳市深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兆业”)签订《宝龙工业园租赁合同》,将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5路的房产租赁给深兆业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租金总金额为9000万元,7深兆业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全部租金。报告期末,
你公司预收款项余额为5761.90万元。请你公司说明深兆业是否如期支付租金,如否,说明具体原因以及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12、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余额4861.72万元,其中
按预付对象归集的第一名预付账款余额4090.33万元,占预付账款总额84.13%。请你公司说明该对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向其采购的具体物品或服务,截至目前相关交易是否已完成。
13、年报显示,你公司按照账龄列示了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价值分布情况。请你公司按照账龄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分布情况。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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