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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追认2021年度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追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补充追认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具有商业实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本次拟追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内容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向甘肃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的日常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何圣东、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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