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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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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小韭菜 发表于 2023-4-8 00:00:00 浏览:  6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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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江东方金融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荐机构”或“国泰君安”)“公司”或“浙江东方”)
联系电话:010-83939160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登舟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16层
联系电话:010-83939161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琳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16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42号)核准,浙江东方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9058371 股,发行价格4.5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51334420.63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674774.1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46659646.52元,并于发行完成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国泰君安担
任浙江东方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12月
31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规定,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1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的工作计划
1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国泰君安已与公司签订保荐
2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3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4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国泰君安与公司保持密切的
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尽职调查。2022年12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
5月19日至2022年12月23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通续督导工作过与浙江东方有关人员沟通、
考察经营场所、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浙江东方进行了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检查等方式持续督导公司及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项承诺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经核查,浙江东方已建立健全
7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有效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度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经核查,浙江东方已建立健全
8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9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浙江东方已建立健全了信息
10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披露制度,保荐机构已按规定
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及其审阅情况”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
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11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内,公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12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员不存在该等情况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13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3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14司未出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不符的事项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15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项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应当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国泰君安已经制定现场检查
16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场检查工作要求量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
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
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
17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
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
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
4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
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18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存储和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浙江东方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浙江东方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待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亲页)
保荐代表人:三孙琳国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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