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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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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久遇 发表于 2023-4-8 00:00:00 浏览:  7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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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参照公司前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实行情况,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5、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况。
三、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年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拟进行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根据《公司章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现金分红比例
1、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同时综合
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情况下,公司应当分配股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审议程序
1、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并草拟财务决算以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财务预算、决算,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达成初步方案后,由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征询独立董事、监事意见;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议案形式将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4、董事会审议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5、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及定期报告中公布;
6、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政策对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3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在调整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
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议,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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