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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雷英方建新张梅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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