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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2证券简称:深圳华强编号:2023—019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事项。
2、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 A座 6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众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新安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19514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189%。其中: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该 9 人持有及代理了14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786213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703%;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5737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
50090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44352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5737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1、2、3、4、5、7、8、9、10;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
6;公司股东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华强集团-平安证券-21 华强 E1 担保及
信托财产专户、华强集团-平安证券-21华强 E2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胡新安
先生、侯俊杰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对议案5回避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91832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9%;反对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
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9712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8%;反对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2%;
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0%。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91829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6%;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
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968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0%;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0%;
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0%。
3、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91829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6%;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
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968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0%;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0%;
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0%。
4、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1944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083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与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346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714%;反对2775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315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596%;反对27752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1864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0%;反对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0035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3%;反对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1829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6%;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
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968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0%;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0%;
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678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79%;反对5164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21%;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926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03%;反对51641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678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79%;反对5164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21%;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926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03%;反对51641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678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79%;反对5164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21%;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926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03%;反对51641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素文和宋颖怡
3、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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