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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4月1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
事前审阅,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综合考虑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质量、服务水平及收费情况。本次事项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胜忠王江涌林三华
二○二三年四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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