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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2022年度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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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2022年度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平淡 发表于 2023-4-13 00:00:00 浏览:  4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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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附件: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议案材料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目录
议案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
议案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
议案3: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4-
议案4: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5-
议案5: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6-
议案6: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7-
议案7: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8-
议案8: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8-
议案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19-
-1-议案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于2023年4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此略)-2-议案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于2023年4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此略)-3-议案3: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于2023年4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此略)-4-议案4: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于2023年4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此略)-5-议案5: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于
2023年4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此略)
-6-议案6: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于2023年4月
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此略)
-7-议案7: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股东:
2022年,公司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在管理层和全体
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各项经营指标。北部湾港2022年度完成吞吐量28012.12万吨,同比增长3.98%,完成公司
2022年港口生产经营目标。
一、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37785.78万元,同比增加46998.17万元,增幅7.96%。
2022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41091.95万元,同比增加
1641.26万元,同比增长1.18%。
2022年度净利润为114998.31万元,同比增加1120.72万元,同比增长0.98%,其中: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03911.99万元,同比增加1870.51万元,同比增长1.83%。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2946633.19万元,负债总额1443701.64万元,资产负债率48.99%。净资产1502931.55万元,其中: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290222.91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如下:
同比增减项目2022年2021年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万元)637785.78590787.617.96%
-8-利润总额(万元)141091.95139450.691.18%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03911.99102041.481.83%股本(万股)177215.74163343.458.4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10.63-3.17%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1290222.911134715.2213.7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558.85-3.39%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元/股)7.286.954.75%
总资产(万元)2946633.192717365.668.44%
资产负债率(%)48.99%51.08%-4.0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1.470.8965.17%
(一)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分析
1.资产状况及分析
金额单位:万元
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同比增减
资产项目变动幅度金额占总资产比重金额占总资产比重
一、流动资产合计336239.5211.41%507554.8518.68%-33.75%
其中:货币资金214420.367.28%359049.0613.21%-40.28%
交易性金融资产29.080.00%33.680.00%-13.66%
应收票据12013.470.41%---
应收账款47170.711.60%42464.421.56%11.08%
应收款项融资11613.600.39%47023.351.73%-75.30%
预付款项535.580.02%719.580.03%-25.57%
其他应收款574.190.02%1710.400.06%-66.43%
存货4688.290.16%3818.220.14%22.79%
其他流动资产45194.241.53%52736.141.94%-14.30%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2610393.6788.59%2209810.8181.32%18.1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10114.560.34%8731.140.32%15.84%
固定资产净额1671655.8956.73%1266647.9246.61%31.97%
在建工程610906.5620.73%632084.4323.26%-3.35%
使用权资产7357.140.25%11825.930.44%-37.79%
无形资产244113.268.28%246229.969.06%-0.86%
开发支出1129.000.04%1277.100.05%-11.60%
长期待摊费用21490.720.73%13102.320.48%64.02%
递延所得税资产5744.270.19%5175.110.19%11.00%
其他非流动资产37882.271.29%24736.890.91%53.14%
三、总资产2946633.19100.00%2717365.66100.00%8.44%
注:本公司的应收票据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本公司视日常资金管理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和背书,故将应收票据--9-银行承兑汇票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报表项目“应收款项融资”列示。
公司本报告期末变动幅度较大的各资产明细项目及原
因分析:
*货币资金:期末余额比期初下降40.28%,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建设投资现金支出加大,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减少的共同影响。
*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比期初下降75.30%,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因汇票到期承兑、以汇票结算或贴现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形成减少。
*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比期初下降66.43%,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子公司天宝能源公司收到归还往来款款项形成减少。
*固定资产净额:期末余额比期初增长31.97%,主要为公司上年度投入建设的在建工程于本报告期陆续达到可使用状态转固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净额增加。
*使用权资产:期末余额比期初下降37.79%,主要为本报告期经营租赁资产折旧计提形成的减少。
*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比期初增长64.02%,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子公司清淤工程支出、铁路大修及码头道路堆场前沿场地改造硬化支出等的增加形成长期待摊费用增加。
*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比期初增长53.14%,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预付工程款增加形成。
2.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及分析
金额单位:万元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同比增减变
-10-占总资产占总资产动幅度金额金额比重比重
一、流动负债合计607098.4820.60%585801.1921.56%3.64%
其中:短期借款151137.335.13%170361.646.27%-11.28%
应付账款228499.247.75%192086.127.07%18.96%
合同负债22459.830.76%28574.621.05%-21.40%
应付职工薪酬24768.180.84%19930.320.73%24.27%
应交税费10229.600.35%9344.190.34%9.48%
其他应付款66667.812.26%68366.102.52%-2.48%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1566.953.45%95509.703.51%6.34%
其他流动负债1769.540.06%1628.500.06%8.66%
二、非流动负债合计836603.1628.39%802248.0829.52%4.28%
其中:长期借款493270.0916.74%402317.6414.81%22.61%
应付债券167402.005.68%275403.1810.13%-39.22%
租赁负债2580.640.09%7331.950.27%-64.80%
长期应付款144826.524.91%101326.523.73%42.93%
预计负债55.150.00%55.450.00%-0.54%
递延收益28468.750.97%15813.350.58%80.03%
三、所有者权益合计1502931.5551.01%1329316.3948.92%13.06%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290222.9143.79%1134715.2241.76%13.70%
其中:实收资本(或股本)177215.746.01%163343.456.01%8.49%
其他权益工具15831.590.54%26938.260.99%-41.23%
资本公积450905.3915.30%376581.4513.86%19.74%
减:库存股2660.520.09%10844.360.40%-75.47%
盈余公积47436.541.61%45851.081.69%3.46%
专项储备2115.500.07%3185.290.12%-33.59%
未分配利润599378.6620.34%529660.0519.49%13.16%
2.少数股东权益212708.657.22%194601.177.16%9.30%
四、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2946633.19100.00%2717365.66100.00%8.44%
变动幅度较大的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原因分析:
*长期借款:期末余额比期初增长22.61%,主要为本报告期根据融资、投资计划及实际用款需求增加的债务性融资贷款。
*应付债券:期末余额比期初下降39.22%,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可转债债转股形成应付债券减少。
-11-*租赁负债:期末余额比期初下降64.80%,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经营租赁支付形成的减少。
*长期应付款:期末余额比期初增长42.93%,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新增政府专项债4.35亿元。
*递延收益:期末余额比期初增长80.03%,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增加形成。
*其他权益工具:期末余额比期初下降41.23%,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部分“北港转债”转股形成其他权益工具减少。
*库存股:期末余额比期初下降75.47%,主要为本报告期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形成库存股减少。
*专项储备:期末余额比期初下降33.59%,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等采购支出增加形成专项储备减少。
3.2022年度损益情况及分析
金额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增减额增减率
一、营业收入637785.78590787.6146998.177.96%
减:营业成本418277.15379187.0039090.1510.31%
税金及附加5331.994390.64941.3521.44%
管理费用50848.2649804.921043.342.09%
研发费用856.15822.2333.924.13%
财务费用26025.8720476.405549.4727.10%
加:其他收益12190.873159.369031.51285.86%
投资收益-6017.84-362.05-5655.791562.16%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60-1.77-2.83159.89%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6.59362.62-356.03-98.18%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2372.85--2372.85-
资产处置收益6.76-4.2310.99-259.81%
二、营业利润140255.28139260.36994.930.71%
加:营业外收入998.37464.61533.75114.88%
-12-减:营业外支出161.70274.28-112.58-41.05%
三、利润总额141091.95139450.691641.261.18%
四、净利润114998.31113877.591120.720.98%
五、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3911.99102041.481870.511.83%
损益项目增减原因分析:
*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37785.78万元,同比增加46998.17万元,增幅7.96%,主要是港口货物吞吐量同比增加所带来的收入增加。
*本年度营业成本418277.15万元,同比增加39090.15万元,增幅10.31%。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伴随港口吞吐量增长形成的作业成本同比增加,以及工资基数合理增长与业务需要新增人员形成的人工成本同比增加;另一方面是本报告期
公司有码头、泊位及相关项目的多项资产转固,形成折旧摊销、财务费用等固定成本同比增加,以及大型环保设施设备投入及环保材料使用、环保工作量增加等形成的环保成本增加。
*税金及附加:税金及附加同比增加941.35万元,增幅
21.44%,主要是由于税务政策变化引起的环保税同比增加。
*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同比增加5549.47万元,增幅
27.10%,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一是因资产重组资金需求增加
等原因扩大债务性融资规模形成利息支出同比增加;二是多项泊位资产转固形成费用化利息支出增加;三是可转债费用化利息支出增加;四是平均银行存款余额较上年同期下降形成利息收入减少。
*其他收益:其他收益同比增加9031.51万元,增幅
285.86%,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收到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补
-13-贴6328.78万元,以及相关项目专项资金、增值税加计抵减及稳岗补贴等同比增加形成。
*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同比减少5655.79万元,降幅
1562.16%。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以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国
家管网集团广西防城港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铁山东岸码头有限公司的投资亏损形成。
*信用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减少356.03万元,降幅98.18%,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收回原计提坏账准备的部分货款形成信用减值损失冲回。
*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加2372.85万元,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对联营企业国家管网集团广西防城港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形成。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同比增加533.75万元,增幅
114.88%,主要为本报告期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收益增加形成。
*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同比减少112.58万元,降幅
41.05%,主要是本报告期行政性罚款及事故赔偿支出同比减少。
4.2022年度现金流量情况及分析
金额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增减额增减率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59776.52145738.04114038.4878.25%
其中: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708171.54560595.85147575.6926.32%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量448395.02414857.8133537.218.08%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86244.02-425878.17-60365.8514.17%
其中:投资活动现金流入量72.7922658.55-22585.76-99.68%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量486316.82448536.7337780.098.42%
-14-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3428.57374963.73-291535.17-77.75%
其中:筹资活动现金流入量435845.13692231.11-256385.98-37.04%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量352416.57317267.3835149.1911.08%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22.350.3122.047062.88%
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43016.5894823.92-237840.50-250.82%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13458.35356474.93-143016.58-40.12%
变动幅度较大的现金流量项目分析:
*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59776.52万元,同比增加78.25%,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税费返还的现金等的增加幅度大于购买
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等的增加幅度,形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
*本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86244.02万元,同比增加14.17%,其中:本报告期投资活动现金流入量为72.79万元,同比下降-99.68%,主要原因是公司上年同期出售贵港三家子公司股权收到股权交易款22658.55万元。
*本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3428.57万元,同比下降77.75%。主要原因是公司上年同期收到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297587.85万元。
*本报告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143016.58万元,同比下降250.82%。
二、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023年是公司乘势而上推进“十四五”规划、加快公司
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年。公司将进一步抓实经营管理,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推进港口业务竞争力持续提升,推动公司发-15-展再上新台阶。
公司2023年度港口吞吐量计划目标是28300万吨,同比增长1.03%,其中:集装箱吞吐量力争完成800万标准箱,同比增长13.95%。根据以上2023年港口货物吞吐量目标计划,结合公司2022年度货物吞吐量单位收入和单位成本情况,编制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如下:
(一)主要财务指标预算
金额单位:万元
2023年度同比
财务指标备注预算数增减率
1、营业收入6900008.19%
2、利润总额1450002.77%
3、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050001.05%
(二)2023年度预算编制说明
1.预算基本假设
*公司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无重大变化。
*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及业务涉及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公司所处行业形势及市场行情无重大变化。
*公司主要劳务市场价格不会有重大变化。
*公司人工成本和主要消耗物资市场价格不会有重大变化。
*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涉及的信贷利率、税收政策将在正常范围内波动。
*公司现行的生产组织机构无重大变化,计划的投资项-16-目能如期完成并投入生产。
*无其他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2023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是根据公司2022年的实际
运营情况和结果,在充分考虑上述各项基本假设的前提下,结合公司2023年港口货物吞吐量预测情况和生产经营能力等因素,本着求实稳健的原则而编制。
3.上述财务预算报告不代表公司2023年度的盈利预测,
仅为公司经营计划,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税收政策变化、融资成本变化以及公司经营团队的努力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以上议案,请审议。
-17-议案8: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于2023年4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此略)-18-议案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
公司股东:
公司股份总数因可转债转股、回购注销等事项发生变动,根据法规要求,拟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住所以及其他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772226582股。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收市后,公司股份总数因可转债转股新增8251股股份;因回购注销部分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而不再满足激励条件
的原激励对象的232404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股份总数相应减少232404股。综上所述,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772226582股减少至1772002429股,注册资本将由1772226582.00元人民币减少至1772002429.00元人民币。鉴此,公司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变更。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1、按照实际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
本和股份总数的条款。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桂市监规〔2020〕2号)及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的调整,需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中“国内船舶管理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19-物)”从一般项目调整至许可项目,其余内容不变。
3、因《公司章程》中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角路145号”已无人员办公,建议将公司住所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金港大道1号综合办公楼”,并相应修改邮政编码。
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表述,详见附件《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说明表。
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或备案登记等事宜。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1.《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说明表
2.《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提交审议稿)
-20-附件1: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说明表
修订单位: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3年3月31日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条款递延第一条(略)第一条(略)
第二条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第二条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他有关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海市行政审批局注册修改修改语句
海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009073。
代码:914505001993009073。
条款递延第三条~第五条(略)第三条~第五条(略)
第六条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角路第六条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金港根据公司实修改
145号;邮政编码:536000。大道1号综合办公楼;邮政编码:536017。际情况修订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72226582.00修改注册资
修改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72002429.00元。
元。本条款递延第八条~第十三条(略)第八条~第十三条(略)第十四条许可项目: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第十四条许可项目:港口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道路货物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一般项目: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装卸搬运;普通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一般项目: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
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租赁;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修改船舶拖带服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租赁;船舶拖带服务;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非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港口理货;
房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港口理货;化肥销售;化肥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供应链管理服
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供应链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1-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条款递延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略)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略)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772226582股,全部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772002429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修改为人民币普通股。股。
条款递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略)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根据《上市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司章程指引
修改(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2022年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订)》修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根据《上市公
(二)要约方式;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司章程指引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2022年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订)》修订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根据《上市公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修改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订)》修订,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数字统一为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中文大写-22-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条款递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略)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根据《上市公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司章程指引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022年修修改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订)》修订,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数字统一为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中文大写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修改(2022年修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订)》修订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提起诉讼。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条款递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略)修改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根据《上市公-23-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2022年修订)》修订,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数字统一为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文大写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根据《上市公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讼。司章程指引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修修改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订)》修订,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数字统一为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中文大写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略)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略)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2022年修修改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订)》修订,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告。数字统一为中文大写
条款递延第四十条(略)第四十条(略)根据《上市公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司章程指引下列职权:……(2022年修-24-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订)》修订,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增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员工持股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议通过: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0%的担保;根据《上市公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章程指引
(五)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022年修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订)》《深圳证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修改(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券交易所股保;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票上市规则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上述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023年修审计总资产的30%;订)》调整相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关条款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等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担保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改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根据《上市公-25-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司章程指引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022年修订)》修订,数字统一为中文大写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董司章程指引数,或者董事人数不足6人事人数不足六人(2022年修修改(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订)》修订,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数字统一为中文大写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股东书面请求时;
…………
条款递延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略)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略)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根据《上市公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司章程指引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2022年修修改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订)》修订,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数字统一为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中文大写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说明理由并公告。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根据《上市公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司章程指引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的书面反馈意见。(2022年修修改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订)》修订,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数字统一为中文大写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26-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根据《上市公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司章程指引修改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2022年修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订)》修订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根据《上市公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司章程指引修改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2022年修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订)》修订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改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根据《上市公-27-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司章程指引登记日的股东名册。(2022年修订)》修订
条款递延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略)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略)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司提出提案。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根据《上市公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司章程指引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2022年修修改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订)》修订,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数字统一为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中文大写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根据《上市公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司章程指引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2022年修修改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订)》修订,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数字统一为中文大写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根据《上市公
(三)召开股东大会形式和投票方式;(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司章程指引修改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2022年修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股东;订)》修订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28-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事的意见及理由。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条款递延第五十七条(略)第五十七条(略)根据《上市公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司章程指引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2022年修修改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订)》修订数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原因。字统一为中文大写
条款递延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略)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略)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数字统一为修改书均需在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中文大写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条款递延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略)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略)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根据《上市公修改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记录记载以下内容:司章程指引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2022年修
-29-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订)》修订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表决结果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议事项的表决情况;(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上市公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司章程指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2022年修修改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订)》修订数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字统一为中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文大写于10年。
条款递延第七十五条(略)第七十五条(略)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根据《上市公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司章程指引修改(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2022年修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订)》修订(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条款递延第七十七条(略)第七十七条(略)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根据《上市公
修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司章程指引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2022年修
-30-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三)公司章程的修改;(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订)》《深圳证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四)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管指引第1
(五)股权激励计划;(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号——主板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上市公司规
更;(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范运作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的其他证券品种;(2022)》修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订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根据《上市公露。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司章程指引修改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2022年修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订)》修订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31-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比例限制。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根据《上市公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修改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司章程指引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2022年修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订)》修订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根据《上市公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司章程指引
删除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2022年修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订)》修订条款递延第八十二条(略)第八十一条(略)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其中,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提名;监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事候选人从股东代表产生的可由监事会提名,从职工代表表决。其中,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从股东代表产中产生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生的可由监事会提名,从职工代表中产生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股东大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2022年修修改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本情况。
订)》修订,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充分反数字统一为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当公司为单一股东及其一致映中小股东意见,当公司为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中文大写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时,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时,应当采用用累积投票制。
应当采用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32-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条款递延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略)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略)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根据《上市公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司章程指引修改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2022年修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议记录。订)》修订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略)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略)根据《上市公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修改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订)》修订,施具体方案。数字统一为中文大写
条款递延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略)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略)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修改(2022年修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订)》修订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起未逾三年;
-33-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3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上市公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司章程指引修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2022年修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订)》修订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条款递延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一条(略)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略)根据《上市公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司章程指引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2022年修修改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撤换。订)》修订,数字统一为中文大写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根据《上市公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司章程指引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2022年修修改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订)》修订,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数字统一为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中文大写-34-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条款递延第一百〇四条~第一百〇六条(略)第一百〇三条~第一百〇五条(略)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修改(2022年修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订)》修订
第一百〇八条(略)第一百〇七条(略)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数字统一为修改名,可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一名。中文大写条款递延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略)第一百〇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略)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有权审议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交易: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有权审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3、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4、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修改(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10、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11、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35-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下述的对外担保事项,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对外担保;
-36-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4)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对外担保;
(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2、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董事会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
对象同时具备下述资信标准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1)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被担保人在银行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3、对外担保的程序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审议以下材料:
(1)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交企业基本资料、最近一
年又一期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等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公司财务主管部门、财务总监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及进行审查的审查报告;
(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报告或说明。
4、反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
署同意方可通过,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7-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八)审批或决定单项费用超出预算30%以上的单项费用支出。
第一百一十三条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赠与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五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根据《上市公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订)》《深圳证新增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券交易所股额超过一百万元;票上市规则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2023年修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订)》修订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七)审批或决定单项费用超出预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单项费用支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38-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审批或决定单项费用超出预算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单项费用支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上市公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订)》《深圳证新增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千分之五的交易。
券交易所股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票上市规则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2023年修则适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此处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订)》修订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调整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39-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
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方可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调整审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
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下述资信标准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调整(一)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被担保人在银行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审议以下材料:
(一)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交企业基本资料、最近一年又一期企
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等调整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公司财务主管部门、财务总监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及进行审查的审查报告;
(三)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报告或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根据《深圳证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券交易所股新增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票上市规则交股东大会审议,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年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订)》修订之十;
-40-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
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全面预算工作范围,并对捐赠预算实行总额管理,公司需将年度捐赠预算总额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本年度累计捐赠金额未超过经董事会批准的捐赠预算总额的对外捐赠事项,单项捐赠金额大于(含)五十万元且小于公司最近一个根据《北部湾港股份有限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审议批新增公司对外捐准;单项捐赠金额大于(含)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赠管理办法》
分之五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订对本年度累计捐赠金额超过经董事会批准的捐赠预算总额的对外
捐赠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单项捐赠金额大于(含)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2022年修修改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订)》修订,选举产生。数字统一为中文大写
条款递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略)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略)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根据《上市公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修改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司章程指引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和监事。(2022年修-41-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订)》修订,数字统一为中文大写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根据《上市公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司章程指引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2022年修修改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因特殊情况需罢免、更换订)》修订,因特殊情况需罢免、更换董事长时,公司党委可提议、并董事长时,公司党委可提议、并主持召开董事会。数字统一为主持召开董事会。中文大写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形式
(2022年修修改知以书面形式作出,送达方式包括专人送出、或邮件、或作出,送达方式包括专人送出、或邮件、或传真、或网络方式,通知订)》修订,传真、或网络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天。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天。数字统一为中文大写
条款递延第一百二十条(略)第一百二十七条(略)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调整或变更利通过。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字统一为修改润分配政策,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还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数表决通过,还需经2/3以上(含2/3)独立董事表决通中文大写三分之二)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根据《上市公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司章程指引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2022年修修改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订)》修订,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字统一为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中文大写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条款递延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略)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略)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根据《上市公修改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司章程指引-42-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022年修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订)》修订,数字统一为
10年。
中文大写
条款递延第一百二十六条(略)第一百三十三条(略)根据《上市公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总经理、副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司章程指引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2022年修修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订)》修订,司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数字统一为中文大写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条款序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号变动修订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六)
百〇一条第(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市公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第一百三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司章程指引修改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修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订)》修订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经党组织考察同意后,由董事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经党组织考察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
(2022年修修改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订)》修订,以连任。数字统一为中文大写
条款递延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略)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略)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根据《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司章程指引新增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2022年修法承担赔偿责任。订)》新增条-43-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根据条款序
修改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同时适用于监事。
号变动修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条款递延第一百三十九条(略)第一百四十七条(略)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可以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根据《上市公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司章程指引修改或更换。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2022年修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订)》修订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根据章节变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章程修改动修订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有关董事辞职或者任期届满的规定,适一百一十四条有关董事辞职或者任期届满的规定,适用于用于监事。
监事。
根据《上市公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第一百五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司章程指引修改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022年修订)》修订
条款递延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略)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略)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根据《上市公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司章程指引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2022年修修改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订)》修订,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数字统一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中文大写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表,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比例不低于1/3。
-44-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根据《公司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修改(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法》实际条款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修订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理人员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担。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2022年修修改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订)》修订,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数字统一为中文大写
条款递延第一百四十九条(略)第一百五十七条(略)条款递延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根据《上市公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司章程指引修改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2022年修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订)》修订,-45-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10年。数字统一为
中文大写
条款递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略)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略)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根据《上市公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司章程指引修改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中期报告。(2022年修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订)》修订计报告。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条款递延第一百五十四条(略)第一百六十二条(略)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亏损。根据《上市公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司章程指引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2022年修修改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订)》修订,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数字统一为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中文大写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修改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根据《上市公-46-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章程指引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司的亏损。(2022年修订)》修订,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数字统一为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二五。
中文大写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与原章程中
第一百六十
删除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一条表述重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复条款递延第一百五十八条(略)第一百六十五条(略)条款递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根据《上市公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特殊情况是指:司章程指引的10%。1、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2022年修修改特殊情况是指:于0.1元;订)》修订,
1、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每股可2、公司合并报表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2元;数字统一为
中文大写
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3、公司当年年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公司合并报表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24、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元;5、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或发生重大现金支出
3、公司当年年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计
4、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划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基础建设和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为负数;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募集资金除外)。
5、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或发生重(三)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47-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公司未来12个月内计划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基础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建设和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经审计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除外)。(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三)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若公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当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前项规定处理。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当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实际情况
修改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提出、拟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提出、拟定……修改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第金方式分红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股-48-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三)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三)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四)公司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2022年修修改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订)》修订,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利的派发事宜。数字统一为中文大写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
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
(一)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
和机制: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一)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二)董事会认为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根据《上市公营需要……司章程指引
(二)董事会认为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
(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2022年修
修改(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的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订)》修订,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董事会数字统一为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中文大写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独立董事表决通
经2/3以上(含2/3)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特别决议通过,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条款递延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略)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略)条款递延
修改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上市公-49-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司章程指引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一年,可以续聘。(2022年修订)》修订
条款递延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略)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略)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根据《上市公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司章程指引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2022年修修改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述意见。订)》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数字统一为形。
有无不当情形。中文大写条款递延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略)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略)条款递延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根据《上市公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司章程指引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2022年修修改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订)》修订,
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数字统一为
1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中文大写
条款递延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略)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略)条款递延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根据《上市公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司章程指引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章(2022年修修改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章程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程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订)》修订,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数字统一为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中文大写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条款递延第一百八十条(略)第一百八十七条(略)根据《上市公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2022年修修改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订)》修订,章程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内在章程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数字统一为中文大写
-50-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条款递延第一百八十二条(略)第一百八十九条(略)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及财产清单。根据《上市公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司章程指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章程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2022年修修改于三十日内在章程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订)》修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数字统一为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中文大写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条款递延第一百八十四条(略)第一百九十一条(略)条款递延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根据《上市公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司章程指引修改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2022年修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订)》修订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解散公司。(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二)项情形而解散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根据实际情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修改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况修订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清算。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修改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根据《上市公-51-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司章程指引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2022年修订)》修订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章程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并于六十日内在章程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2022年修修改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订)》修订,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数字统一为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中文大写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条款递延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百〇二条(略)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〇九条(略)条款递延
第二百〇三条释义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022年修修改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订)》修订,人。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数字统一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中文大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52-修订情况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说明
条款递延第二百〇四条(略)第二百一十一条(略)条款递延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修改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海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2022年修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订)》修订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外”、根据实际情修改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低于”、“少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况修订本数。
条款递延第二百〇七条~第二百〇八条(略)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略)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自公司2022年6月27日2022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司2023年【】月【】日【】股东大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经2022年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经2022年6月27日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根据实际情修改5月6日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
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况修订时废止。
-53-附件2: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提交审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55-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56-
第三章股份..............................................-5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59-
第五章党委会.............................................-73-
第六章董事会.............................................-74-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84-
第八章监事会.............................................-86-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88-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92-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93-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95-
第十三章加强和改进党对企业的领导...................................-96-
第十四章附则.............................................-97-
5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海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009073。
第三条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于1987年12月经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政函[1987]147号”文件批准成立。1989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北海分行“北银发字[1989]211号”文件批复,于1990年1月至3月首次发行总额为2000万股个人集资股票。1993年12月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字[1993]249号”文件批准为股份制规范试点企业。1995年10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5]60号”文件批准,于1995年11月2日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不动摇,加强党的建设,设立党的组织,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从严管党治党,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大党建工作考核力度,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党建带妇建工作,保障和促进公司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第五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bu Gulf Port Co. Ltd.
第六条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金港大道1号综
合办公楼;邮政编码:536017。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72002429.00元。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55-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广西北部湾港口资源优势,规范运作,强化管理,创新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公司股东创造最大回报,努力打造中国—东盟区域性国际航运枢纽和港口物流中心,为建成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四条许可项目:港口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租赁;船舶拖带服务;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港口理货;化肥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五金
产品零售;供应链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56-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首次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6613万股,首次发行时发
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北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认购4513万股,出资方式:以经评估资产出资,
认购时间:一九九零年三月二十八日;
2、北海市风机厂、北海市造纸厂、北海市技术交流站、北海市烟花炮竹总
厂、北海市印刷厂各认购20万股,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认购时间:一九九零年三月二十八日;
3、社会公众认购2000万股,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认购时间:一九九零
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772002429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57-(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58-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59-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以及缴纳合理的成本费用,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60-(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还应通过实施以下措施,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产:
(一)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从具体行为准则上
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渠道,从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体系,强化过程控制与监督。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形成了占用情况,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公司及其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子公司资金集中
统一管理和实施预算控制的制度,以规范子公司货币资金的收支行为。
(三)公司控股股东应就不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向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做出
书面承诺,明确控股股东及其所属关联单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正常交易行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严格按上市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61-定执行,杜绝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2-(五)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等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董事人数不足六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63-以及实际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和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6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其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65-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66-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67-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68-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9-(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70-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未自动回避的,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未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与会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提交表决的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及由此带来的在会议上的回避、放弃表决有异议的,可在股东大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其中,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从股东代表产生的可由监事会提名,从职工代表中产生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大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当公司为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71-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在会上宣布并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72-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党委会
第九十五条党委会的设立。公司设立党委会,其中党委书记1名,可设党
委副书记1-2名,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九十六条公司党委会的职责。公司党委会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
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重大战略决策,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自治区国资委等上级党组织的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制定具体落实计划和措施。
(二)党委领导公司党建工作,切实加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党建工作。
1.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落实管党治党各项任务,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党委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2.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在公司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
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73-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
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会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提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后备人选,决定公司管理的党群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4.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
监督责任,抓好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行权履职行为的监督,审议纪委关于公司关键岗位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建议。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方案,决定所属企业年度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和奖惩方案。
5.决定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机构的设置、编制和定员。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和目标、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职能发展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公司年度经营目标、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及重大经营事项;公司年度业绩考核和奖惩方案;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重要改革方案和机构调整与重组方案;公司资产重组、增资减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报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稳定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公司保密工作。
(四)审议董事会、总经理提议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五)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是: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党委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促进科学决策,监督决策事项的有效执行,保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转,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7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75-(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76-第一○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四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一○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八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名。
第一○九条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董事会
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77-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业绩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业绩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督促、指导公司经营管理层执
行董事会决议情况及生产经营等工作,对公司重大问题提出质询并要求经营管理层作出答复;
(十六)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制定担保管理制度、负债管理制度、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十七)公司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制订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明确工资总额
决定机制、动态监测职工工资有关指标执行情况、统筹推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一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一二条董事会有权审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78-(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一一三条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赠与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七)审批或决定单项费用超出预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单项费用支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79-赠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审批或决定单项费用超出预算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单项费用支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一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千分之五的交易。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此处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一一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80-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
第一一六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
署同意方可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一一七条董事会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对象同时
具备下述资信标准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被担保人在银行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一一八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审议以下材料:
(一)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交企业基本资料、最近一年又一期企业审计报告
或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等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公司财务主管部门、财务总监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及进行审查的审查报告;
(三)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报告或说明。
第一一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81-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二○条公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全面预算工作范围,并对捐赠预算
实行总额管理,公司需将年度捐赠预算总额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本年度累计捐赠金额未超过经董事会批准的捐赠预算总额的对外捐赠事项,单项捐赠金额大于(含)五十万元且小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项捐赠金额大于(含)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本年度累计捐赠金额超过经董事会批准的捐赠预算总额的对外捐赠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单项捐赠金额大于(含)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二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二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七)除《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董事长法定权限外,董事会对董事长的其它权限另外授予。
第一二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二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82-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二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因特殊情况需罢免、更换董事长时,公司党委可提议、并主持召开董事会。
第一二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形式作出,送达方式
包括专人送出、或邮件、或传真、或网络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天。
第一二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二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还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二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由参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以参会董事签字的表决意见作为决议的附件。
第一三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83-第一三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三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三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三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三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三七条总经理经党组织考察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
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三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4-(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三九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四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四二条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全面工作,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其分管的工作。
第一四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四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股东还有权依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党籍隶属关系,通过中国共产党相关组织对行为人进行党内处分。
第一四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5-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四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四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四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四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章程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有关董事辞职或者任期届满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五○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五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五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五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五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86-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一五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五六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五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五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五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87-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六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六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六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六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二五。
第一六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88-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六六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
2、公司合并报表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2元;
3、公司当年年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4、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5、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或发生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进行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基础建设和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募集资金除外)。
(三)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89-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当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六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提出、拟定。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
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90-(四)公司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进行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的制定与执行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六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
第一六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二)董事会认为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
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
(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
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七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91-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七二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七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七四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七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七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七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七八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七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专人送出、或邮件、或传
真、或网络方式进行。
第一八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专人送出、或邮件、或传
真、或网络方式进行。
第一八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92-送达日期。
第一八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第一八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八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八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章程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八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八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章程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八九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章程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93-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九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九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一九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九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九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94-章程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九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九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九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九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二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95-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四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加强和改进党对企业的领导
第二○五条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
对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董事会或总经理要定期、不定期向公司党委通报企业情况,重大问题决策前,必须认真听取党委会意见。在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党员董事或总经理会(经理层)成员认真贯彻反映党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党组织的名义正式通知董事会。坚决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问题决策要通过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后,再由相应的有权审批机构作出决定。
第二○六条进一步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组织对
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公司要根据企业改革发展需要,明确选人用人标准和程序,创新选人用人方式,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公司进行重大人事任免,必须由党委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党委会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层尤其是主要领导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领导人员或向股东会提出调整的建议,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
第二○七条公司党委承担意识形态工作全面领导责任,坚持党对意识形态
工作的领导权,坚持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宣贯。
第二○八条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
-96-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九条切实落实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公司党委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定期研究党建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责任落实情况。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企业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职行权,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与企业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推动公司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抓好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严肃查处侵吞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努力构筑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海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97-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司【】年【】月【】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经2022年6月27日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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