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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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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夜尽天明 发表于 2023-4-13 00:00:00 浏览:  6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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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顺丰控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龙伟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宁小波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聃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龙海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通过审阅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的方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式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是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进行督导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进行督导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进行督导
1项目工作内容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18次(发行完成后至出具本次报告期间)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2年12月2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募集资金使用规范等的相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无不适用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
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无不适用
2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无不适用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履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行承诺
1.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是不适用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不适用
3.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事
是不适用宜的承诺
4.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是不适用
5.关于房产土地瑕疵相关事宜的承诺是不适用
6.关于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是不适用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7.关于租赁物业瑕疵有关事项的承诺是不适用
8.关于类金融投入的承诺是不适用
9.关于类金融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
无更及其理由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华泰联合证券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0月31日,华泰联合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丁明明、郑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指出华泰联合证券在保荐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倍特药业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
2.报告期内中国证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易所对保荐人或者
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华泰联合监管措施的事项及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华泰联合证券对照整改情况
公司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内部问责,要求责任部门对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执业质量管理、风险识别与控制等全面梳理、自查自纠,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6月1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
3报告事项说明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3号),因中金公司1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2年6月7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2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改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2年8月10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5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及其
第一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
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2年11月23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
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07号),因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15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中金公司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逆回购”交易金额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或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
无的重大事项(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龙伟宁小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5(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聃龙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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