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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或“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方式收购吴可可(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无锡旭浦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在与交易对方开始接洽本次交易事宜之初,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就始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制度,确保本次交易有关信息不外泄。公司董事会就在本次交易中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
1、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守《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2、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3、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可可关于无锡旭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设保密条款,约定除非协议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协议双方对本协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进程的信息以及协议双方为促成本次股份转让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股份转让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
4、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
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5、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综上,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特此说明。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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