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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
现金方式收购吴可可(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无锡旭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旭浦”或“标的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无锡旭浦51%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中进行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根据交易对方在交易文件中所作的保证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本次
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要求。
特此说明。
1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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