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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辉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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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辉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枫叶 发表于 2023-4-13 00:00:00 浏览:  6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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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9号)批准,同意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经纬辉开”、“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或“主承销商”)作为经纬辉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经纬辉开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经纬辉开有
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经纬辉开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1000万股,未超过本次拟发行数量11000万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拟发行数量的70%。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1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3月27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5.53元/股。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50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7.54%。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四)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名投资者,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金额限售期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数量(股)
(元)(月)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瑞善新型显示产
1353000002294500006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兴瑞半导体产业
2230000001495000006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金纬半导体产业
315300000994500006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仁
49000000585000006
庆仁和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仁
58900000578500006
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800000442000006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00000331500006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400000286000006
9 UBS AG 2200000 14300000 6
合计110000000715000000-
(五)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715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
12525000.00元(不含税)、律师费和审计验资费用2132075.47元(不含税)
2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00342924.53元,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103112.88万元。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9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1、2020年12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1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2022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3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5、2022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021年1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议案。
2、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3、2023年1月1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三)监管部门注册程序1、2022年3月30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2年3月30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3、2022年8月1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
4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9号),同意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2023年3月6日向深交所报送《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并于2023年3月24日向深交所提交了《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影响启动发行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101名、《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10名及《认购邀请书》
发送后至 T 日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8 名,共计 119 名,包括:截至 2023 年 2 月 28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公
司 20 家;证券公司 15 家;保险公司 6 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1 家;其他机构投资者43家;个人投资者14名;共119名。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T-3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111
名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前表达意向且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送达了本次发行的
《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并于簿记开始前向在询价期间表达意向的投资者补充发送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询价名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簿记开始前新增的18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询价对象名称投资者类型
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
2 UBS AG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3重庆国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4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55山东惠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6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7上海世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8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9富海东超(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10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11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12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13金克成个人投资者
14廖彩云个人投资者
15廖折金个人投资者
16郭伟松个人投资者
17董卫国个人投资者
18谢恺个人投资者
上述 18 名新增意向投资者中,有 10 名投资者:UBS AG、富海东超(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克成、廖彩云、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域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谢恺于2023年3月29日(T 日)参与询价,其中 UBS AG、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得配售。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符合《承销办法》《注册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上述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3 年 3 月 29 日(T 日)8:30-11:30,在北京市环球律所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共有23名投资者参与报价。经发行人、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
1名投资者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但未提供有效报价,被认
6定为无效报价剔除。其余22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
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
上述22名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元/申购数量序号询价对象名称股)(万股)
6.913320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瑞善新型显示产业投资基金
16.513530(有限合伙)
5.534150
6.912170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兴瑞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
26.512300限合伙)
5.532710
6.911440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金纬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
36.511530限合伙)
5.531800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仁庆仁和1号
46.719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仁庆1号私募
56.71890
证券投资基金
6.86440
6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56680
6.261260
6.57510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431850
6.132830
6.58440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201390
6.072460
9 UBS AG 6.50 980
北京理享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享家定增6.41480
10
尊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23490
5.83350
11富海东超(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73350
5.63350
12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10350
13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88850
76.031000
14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632000
5.98510
15金克成5.68530
5.58540
5.79500
16李天虹5.69570
5.59630
5.68350
17廖彩云5.58350
5.53350
上海世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世域九期私募证券
186.20350
投资基金
6.00350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定增私募证
195.80400
券投资基金
5.53540
6.50420
20谢恺
6.21500
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
216.13350
新8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2于海恒5.55350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原则和程序,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以全部有效申购的投资者的报价为依据,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50元/股,本次发行对应的认购总股数为11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715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最终获配股数锁定期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金额(元)
(股)(月)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瑞善新1型显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353000002294500006合伙)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兴瑞半2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230000001495000006伙)
8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金纬半3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15300000994500006伙)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
4限公司-仁庆仁和1号私募9000000585000006
证券投资基金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
5限公司-仁庆1号私募证券8900000578500006
投资基金
6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800000442000006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00000331500006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400000286000006
9 UBS AG 2200000 14300000 6
合计110000000715000000-
最终配售对象的认购产品名称/出资方信息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认购产品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华夏磐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司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基金浦江20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38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58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61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68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诺德基金浦江69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司诺德基金浦江72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7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72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96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滨江拾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滨江拾壹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金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金纬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3纬半导体产业投资基
伙)金(有限合伙)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瑞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瑞善新型显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4善新型显示产业投资
伙)基金(有限合伙)5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兴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兴瑞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9瑞半导体产业投资基伙)金(有限合伙)财通基金君享永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光大银行-玉泉55号财通基金玉泉合富7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580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成就合金定增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财通基金毅远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
司财通基金玉泉118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合金定增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6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成就合金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三宜合金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兴机遇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7 UBS AG UBS AG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仁庆1号私募证券
8
理有限公司投资基金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仁庆仁和1号私募
9
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投资者均在《询价对象名单》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
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
10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
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无需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情况如下: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
次以其管理的2只公募产品参与认购,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2、UBS AG 为 QFII,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不涉及向他人募资情形,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
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需要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情况如下:
1、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瑞善新型显示产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兴瑞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金纬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管理人及备案的产品,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12只产品、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12只产品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备案的产品,已完成产品备案。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情况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11风险等级是否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1 UBS AG 专业投资者Ⅰ 是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是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是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专业投资者Ⅰ是
仁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专业投资者Ⅰ是
仁庆仁和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是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金纬半导体产
7专业投资者Ⅰ是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瑞善新型显示
8专业投资者Ⅰ是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兴瑞半导体产
9专业投资者Ⅰ是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经核查,上述9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缴款及验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于2023年4月4日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3TJAA1B0069 号),截止 2023 年 4 月 3 日 15 时止,国信证券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国信证券为经纬辉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开立的专门缴款
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715000000.00元。
2023年4月4日,国信证券将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人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
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
2023 年 4 月 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3TJAA1B0070 号),截至 2023年4月4日止,经纬辉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11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6.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5000000.00元(大写:柒亿壹仟伍佰万元整),扣除保荐、承销费用12525000.00元(不含税)、律师费和审计验资费用2132075.47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00342924.53元,其中:股本人民币11000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590342924.53元。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投资者发行方案,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
12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发行人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1〕
373号),并于2021年7月29日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并于当日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20063号),并于2022年3月31日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于2022年8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9号),并于当日进行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
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13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9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了《发行方案》,并于
2023年3月6日报送深交所备案,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照《发行方案》中相关约定执行。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1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侯立潇张洪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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