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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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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萍心如水 发表于 2023-4-15 00:00:00 浏览:  4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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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3证券简称:福日电子公告编号:临2023-023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时间
1、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规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3、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准则解释15号具体内容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追溯调整比较财务报表。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15号明确了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准则解释16号具体内容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16号明确了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规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
终止确认的,进行追溯调整比较财务报表。
2、关于现金结算股份支付修改为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16号明确了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规定自
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
财务报表项目,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此项会计处理的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
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自2022年起执行准则解释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及准则解释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将根据上述衔接规定调整财务报表列报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已在2022年度执行,部分会计政策也将在2023年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第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0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
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监事会意见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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