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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3年4月17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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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3年4月17日修订)

短线精灵 发表于 2023-4-19 00:00:00 浏览:  6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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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经2023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应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他人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1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填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见附件)。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并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2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十一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4条规定,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3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应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
4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5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本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亲属姓名与本人关系拟交易证券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证券名称及
拟交易时间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代码拟交易拟交易时间数量(股)申请人签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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