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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
使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做出了风险提示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董华、郑垲、汪晓东
2023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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