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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前向我们提供了该项议案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从业资格,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审计服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无正文)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任笛沈振山周梅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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