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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知日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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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知日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小包子 发表于 2023-4-25 00:00:00 浏览:  4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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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3】第0169-1号
二〇二三年四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目录....................................................1
正文....................................................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的补充核查.....................................4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补充核查........................................4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5
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本及其演变的补充核查............................6
七、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核查.........................................6
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7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11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1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补充核查..............................14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补充核查..................................15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15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的补充核查.....................................................15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的补充核查.......................................16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核查..........................18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补充核查...................................19
十八、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情况的补充核查...................................24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核查...................................25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的补充核查..............................25
二十一、结论意见.............................................26
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3】第0169-1号
致: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审核、查证公司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于2023年3月23日出具了编号为康达股发字【2023】第0169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由于发行人已披露《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度报告》”),故本次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文件中报告期由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9月调整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情形及报告期调整后发行人
是否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核查。据此,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该等事实发生时或事实处于持续状态下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
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涵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的补充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未对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未出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股票已在上
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0351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补充核查
根据《2022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对其拥有的
主要资产均拥有完整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
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及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机构设置及其运作保持独立完整;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聂卫华、贾维银及安徽科容。前述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聂卫华持有发行人10062620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18.34%。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贾维银持有发行人4983136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9.08%。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安徽科容持有公司6382125股股份,占本
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1.63%。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聂卫华、安徽科容和贾维银合计控制发行人39.05%的股份。聂卫华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聂卫华、贾维银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发行人前十大股东股份冻结或质押情况
根据《2022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及股份司法冻结或质押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质押、冻结股数
(%)
1聂卫华1006262018.340
2安徽科容638212511.630
3贾维银49831369.080
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拾岳禾安17974703.280
5方新龙13860892.531050000
6北京澹朴13250002.410
7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11000682.010
8沈西友10974462.000
9海通兴泰10025091.830
宁波十月吴巽股权投资合伙
107189881.310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2022年度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本及其演变的补充核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产权界定和确认的法律纠纷及风险。
七、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未新增主要生产经营许可及资质证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曾持有的如下《防爆合格证》已逾期失效,因公司已不再生产该等逾期证书对应的产品,因此未进行续期对应《防爆合格证》。

持有人证书编号产品名称/证书内容颁发机构有效期号
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容知日国家防爆产品质量监2018.4.13-2
1 CE18.2099X RH515 无线监测器
新督检验中心(天津)023.4.13
容知日国家防爆产品质量监2018.4.13-2
2 CE18.2102X RH519 无线监测器
新督检验中心(天津)023.4.13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已取得的经营许可和资质证书合法、有效。
(二)根据《审计报告》《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度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报告期内,除设立境外子公司美国容知及新加坡容知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设立其他生产经营机构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2022年8月29日,安徽省商务厅核发《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确认美国容知已注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新加坡容知已逐步开展经营活动。
(三)根据《审计报告》《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度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经对发行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业务许可文件及实际生产经
营情况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的补充核查
1、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2、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3、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开网络查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包括科博软件及新加坡容知。
5、其他关联方(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补充核查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的补充核查”)以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根据相关方签署的调查表,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及上述关联自然人主要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未发生变化。
(4)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报告期内曾经存
在的关联方新增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方关系说明
1白刚报告期内曾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2北京澹朴报告期内曾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3宁波澹朴报告期内曾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4北京若朴报告期内曾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5)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序号关联方姓名关联方关系说明
1王贤成发行人董事长聂卫华配偶姐姐的配偶
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根据《审计报告》《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1、关联方担保
(1)最高额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担保最高担保主合同是否履保证人债权人担保期间额期间行完毕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
聂卫华、招商银行股份有2021.01.11-到期日或每笔垫款
3000.00是
陈冬梅限公司合肥分行2022.01.10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2)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担保借款担保是否履担保方债权人担保期间金额金额起始日行完毕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展期,则至展期协议约定中国建设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银行股份安徽科日后三年止;若债务提
有限公司500.00500.002019.07.25是
容前到期,则保证期间至合肥科学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大道支行年,若债务分期履行,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反担保
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是否反担保反担保起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期限履行金额始日完毕受委托担保方履行代
聂卫华、陈冬梅、合肥市兴泰融偿责任之日起三年,贾维银、科博软资担保集团有500.002019.06.12如果是最高额担保,是件限公司保证期间分笔单独计算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487.61247.81232.01
3、关联方代收代付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王贤成代收代付零星工程采购款项,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等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期初金额——8.47
本期增加——7.12代收代付零星王贤成工程采购款
本期减少——15.59
期末余额———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项目关联方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其他应付款聂卫华——0.13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年期末发行人对聂卫华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报销款。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相关交易
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及现实需求,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独立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一)知识产权
1、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7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专利权人专利类别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号期限用于传送巡检机器人的非负重的
1 容知日新 实用新型 新型传送链、轨 ZL202222085821.2 2022.8.9 20 年
道组件和巡检机器人系统新型串列式巡检
2 容知日新 实用新型 ZL202222613382.8 2022.9.30 20 年
机器人系统
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风力涡轮机叶片
3 容知日新 实用新型 ZL202222613423.3 2022.9.30 20 年
净空监测系统用于风力涡轮机叶片净空监测系
4 容知日新 实用新型 ZL202222613424.8 2022.9.30 20 年
统的轨道和轨道组件串列式巡检机器
5 容知日新 实用新型 ZL202222613223.8 2022.9.30 20 年
人系统用于巡检机器人
6 容知日新 实用新型 ZL202222613372.4 2022.9.30 20 年
系统的驱动组件用于巡检机器人
7 容知日新 实用新型 系统的电缆牵引 ZL202222610501.4 2022.9.30 20 年
组件
(二)发行人租赁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1处房屋租赁,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面积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坐落 2 租金(元/月) 租赁期间 (m )北京市朝阳区
朝阳门外大街62023.4.17-2
1容知日新张碧华194.5438000.00
号院13号楼11025.10.16层1501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经核查,前述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以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情况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一)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重大合同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金额较大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亦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如下:
1、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占其他应收
2022年12月款期末余额坏账准备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龄
31日金额合计数的比期末余额例(%)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垫付水电
284656.141年以内10.7914232.81
筑有限公司费
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2-3年、3-4
保证金195000.007.3970500.00公司年
敬业钢铁有限公司保证金170000.001年以内6.458500.00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
保证金150000.001年以内5.697500.00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
保证金150000.004-5年5.69120000.00司
合计—949656.14—36.01220732.81
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借转补”补助———
未付费用3578435.561446492.943409788.72
保证金及押金50000.00—2000.00
合计3628435.561446492.943411788.72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补充核查
(一)经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未发生过合并、分立之情形。
(二)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的股本尚未发生变动,但其存在相关股权激励情况。
(三)经核查,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4号)、《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19号)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四)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可能导致发行人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计划。
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补充核查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均达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会议提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根据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会议决议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会议决议中发行人的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内部批准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的补充核查(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之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如下变化:
2023年4月7日,聂卫华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信》,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姚结兵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一致。聂卫华在辞去总经理职务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此外,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贾维银为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
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第三届董事会一致。前述议案以《关于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生效前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具的调查表以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的补充核查
(一)税种、税率
根据《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注1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注
增值税2销售货物应税收入、应税服务收入13%、6%
城市建设维护税应缴流转税额7%注
企业所得税3应缴流转税额15%、29.70%
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额2%
注1: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新加坡容知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注2:发行人及科博软件产品销售收入2019年4月1日至今执行13%的增值税率;
技术服务收入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报告期内美国容知无需缴纳增值税。
注3:发行人及科博软件系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美国容知所得税率为29.70%,其中美国联邦政府所得税税率21.00%,美国容知所在州所得税税率8.7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23年2月28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容知日新及科博软件自2020年1月1日至
2023年2月28日无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
(四)根据《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序号主体项目名称金额(元)依据《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返
1容知日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62490.65还的公示-第十一批》《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2容知日新一次性扩岗补助2000.00扩岗补助的公示-第四批》《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3容知日新一次性扩岗补助1000.00扩岗补助的公示-第五批》《合肥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2021年非公党费返4容知日新8730.00的暂行规定》(合组〔2008〕118还
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5容知日新增值税即征即退906549.66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6容知日新增值税即征即退2553674.15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7容知日新增值税即征即退4019593.70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8容知日新一次性扩岗补助31000.00扩岗补助的公示-第七批》《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9容知日新增值税即征即退1681000.12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10容知日新一次性扩岗补助1000.00扩岗补助的公示-第八批》
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主体项目名称金额(元)依据《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11容知日新一次性扩岗补助1000.00扩岗补助的公示-第九批》《关于下达2021年市级外贸政
2021年市级外贸政12容知日新69152.00策资金中小开)的通知》(合财企策资金(中小开)〔2022〕154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13科博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1731668.42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14科博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204417.89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15科博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145826.90知》(财税〔2011〕100号)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取得的主要财政补贴真实、合法、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核查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承诺并经对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中华
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等相关网站的公开网络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2023年3月2日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报告期内在生态环境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根据发行人的书面承诺并经对国家市场监管局及相关地方市场监管局网站
的公开网络查询,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监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报告期内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监局市场监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内未发现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补充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0558 号)及公司公开披露的《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截止2022年12月31日,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1、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增加科博软件作为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科博软件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和实际资金需求,公司拟将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3000万元向科博软件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2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拨付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2022年11月14日,公司与科博软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指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高新区支行作为具体经办机构)、国元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协议内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余额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340104016000102978537679875.6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55190664131080829899475.51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61701910000000135822720534.7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高新区支
5519077958103030.00

合计—90299885.92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以定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5000万元,情况如下:
单位:元
存放银行存放方式金额起息日到期日利率(%)存款期限九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定期存款50000000.002022.7.272023.7.272.80001年瑶海支行
2、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下表:
2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总额19631.7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5828.33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6149.51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截至期末累项目可已变更项截至期末募集资金截至期末承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项目达到预本年度是否达行性是目,含部分调整后投本年度投投入进度承诺投资项目承诺投资诺投入金额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定可使用状实现的到预计否发生
变更(如资总额入金额(%)(4)=
总额(1)(2)金额的差额态日期效益效益重大变
有)(2)/(1)
(3)=(2)-(1)化设备智能监测系统产业
否25383.099200.009200.002548.492692.33-6507.6729.26%2024年7月不适用不适用否化项目
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否16680.814231.714231.71309.75389.19-3842.529.20%2024年7月不适用不适用否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否11185.986200.006200.002970.093068.00-3132.0049.48%2024年7月不适用不适用否
合计—53249.8819631.7119631.715828.336149.51-13482.2031.32%————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主要系外部环境影响,物资采购、物流运输受到一定影响,施工人员流动受限等因素也一定程度上拖延了募投项目的工程施工进度。此外,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存在资金缺口,考虑到公司自有资金须先保证日
2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公司决定将募投项可预定可使用状态延期至2024年7月。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不适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不适用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情况现金管理情况如下:(1)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账户内协定存款余额为37179875.64元;(2)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账户内通知存款余额为29899475.51元;(3)公司九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账户内协定存款余额为22720534.77元;(4)公司购买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
瑶海支行定期存款50000000.00元。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不适用情况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不适用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增加公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司全资子公司科博软件作为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本公司将与科博软件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和实际资金需求,公司拟将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3000.00万元人民币向科博软件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2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2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
注:因四舍五入导致各项目金额之和存在尾差
2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内容一致;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之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情况的补充核查(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二)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总股本548654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4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962.74万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拟转增26335436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至81200927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后制定的,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相关网站的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等相关网站的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等相关网站的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不存在尚未结案或已经结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并经公开网络检索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的补充核查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经审阅,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不存在重大矛盾之处。
2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发行人在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正常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2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专用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陆彤彤王文涛李金泽年月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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