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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星: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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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星: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茂源蓝天 发表于 2023-4-27 00:00:00 浏览:  7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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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09证券简称:新美星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针对如下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意见:
1、《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充足的注册会计师资源,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证券代码:300509证券简称:新美星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博王许李苒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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