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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2022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
保荐机构名称 上市公司 A股简称 海越能源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名称 许亚东 上市公司 A股代码 600387报告年度2022年度报告提交时间2022年4月28日
本保荐机构保证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核查意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海越能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1800万股对价股份,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可获付3.0股对价股份。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东不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即不支付对价股份,也不获付对价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10月12日,方案实施日为2006年10月16日。
二、非流通股股东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无特别承诺事项。
(二)承诺履行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海越能源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情况如下:
1序号股东名称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可申请上市流通时间
9900000 G+12月
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1 9900000 G+24月
(注)
21825683 G+36月
2 浙江省经协集团有限公司 9794248 G+12月
3 其他股东 43580069 G+12月
合计95000000-
注:1、G日为股份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先后更名为浙
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铜川海越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由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海越”)代为垫付的部分非流通股东,股改后其所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需上市流通时,须向海口海越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及该等股份所产生之红利及其他一切收益,并取得海口海越的书面同意;其他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即可由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流通的申请。
海口海越已按照承诺先行垫付股改对价,相应承诺已履行。海口海越于2020年8月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
截至2022年底,公司因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均已届满,其中除尚未偿还海口海越代为垫付股改对价安排的部分有限售条件股份外,其余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流通。
截至2022年底,公司分别于2007年和2010年实施了两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尚未上市流通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相应变更为39.00万股。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相关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义务。公司限售股份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实行限售安排。
三、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规定的要求,通过电话及微信等线上
2沟通、查阅相关公开披露信息、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出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等
方式对相关股东履行其承诺的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四、保荐机构督导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的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1、相关股东为履行承诺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符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作
的相关承诺;
2、相关股东披露的减持股份信息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有限售条件股东
减持限售流通股的相关规定;
3、承诺人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
4、承诺人经营与财务状况未发生对其履行承诺构成不利影响的变化;
5、海口海越于2020年8月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变动不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履行造成不利影响;
6、承诺人及上市公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信息披露符合规定。
五、其他事项
2022年3月,因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张杏
超先生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海越能源的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委派许亚东先生接替张杏超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对海越能源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的持续督导责任。本次变更保荐代表人后,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海越能源股权分置改革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许亚东先生。
保荐机构无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3(此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2022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许亚东
保荐机构盖章: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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