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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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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财智金生 发表于 2023-4-21 00:00:00 浏览:  8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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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20号
───────────────关于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温华生,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煌,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蓝勇民,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武卓,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1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紫晶或公司)有关责任人
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欺诈发行2019年4月3日,公司披露《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0月23日,公司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同意发行上市(首发)。2020年1月19日,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月21日,公司披露《招股说明书》正式稿。2月26日,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一)《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公司《招股说明书》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
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2017年,公司通过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43497313.4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3.9%,虚增利润合计
21627070.3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5.82%。
2018年,公司通过开展虚假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
业收入合计111457882.74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7.75%,虚增利润合计39036333.5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2.59%。
-2-2019年上半年,公司通过开展虚假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合计66939521.10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42.97%,虚增利润合计25326629.0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137.33%。
(二)《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公司《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的2016年末、2017年末
和2019年上半年末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
元、7500.12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500.12万元。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在上市后,公司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2019年年度报告中,公司通过开展虚假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0871411.8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2.46%,虚增利润145290742.1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55%。
2020年年度报告中,公司通过开展虚假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327797330.9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8.26%,虚增利润169023641.79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0.21%。
(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遗漏披露14500.12万元对外担保事
-3-项,占当期净资产的16.15%。2020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175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也均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4179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46%,
其中16720万元也未按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综上,公司《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且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等行为,严重违反了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十条第一款,2019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号)
第四条、第八十条和第九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4-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上证发〔2020〕101号)(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第5.1.3条、第7.1.16条等相关规定。本所已于2022年4月8日针对公司部分违规担保事项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2〕32号),对此本次不再重复处理。鉴于公司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本所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温华生、时任独立董事王煌作为时任董事会成员,时任监事会主席蓝勇民、时任副总经理武卓作为时任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签字确认,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18号)(以下简称《科创板审核规则》)第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4条、
第4.2.5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招股说明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另经核实,在前述违规事项披露前,温华生、王煌分别采取了针对性问询、提请会计师关注相关事项、提议召开董事会等会
议、督促公司回函并自查整改等履职措施,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或2022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审议中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并无法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向市场及投资者揭示了一定风险。上述情况可酌情予以综合考虑。
-5-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审核规则》第九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时任董事温华生、时任独立董事王煌、时任监事会主席蓝勇民和时任副总经理武卓予以监管警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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