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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下,制定了较为
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独立。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较为完整,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要求。
二、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肖丽、张雪梅、刘春媚
2023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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