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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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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执念 发表于 2023-4-29 00:00:00 浏览:  72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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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将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晓一、王维安、傅黎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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