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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77证券简称:天智航公告编号:2023-022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股份来源: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859.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939.1939万股的1.9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87.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939.1939万股的1.5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0%;预留限制性股票171.95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939.1939万股的0.38%,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1-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859.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939.1939万股的1.9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87.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939.1939万股的1.5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0%;预留限
制性股票171.9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939.1939万股的0.38%,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2-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114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截止2022年12月31日)362人的31.49%,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核心业务人员、其他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送根先生外,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送根先生,张送根先生系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负责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对公司未来战略方针的制定、经营决策的把控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具有重大影响,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张送根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3-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该员工是市场营销管理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市场营销工作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将前述员工纳入本激励计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获授限制占授予限序划草案公告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制性股票号日股本总额量(万股)总数比例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张送根中国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50.945.92%0.11%
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
2徐进中国70.008.14%0.16%
人员
3马敏中国总裁70.008.14%0.16%
4刘铁昌中国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25.002.91%0.06%
5黄志敢中国副总经理20.002.33%0.04%
-4-6黄军辉中国董事会秘书20.002.33%0.04%
7齐敏中国财务总监15.001.74%0.03%
8赵永强中国核心技术人员13.131.53%0.03%
二、核心业务人员、其他骨干人员(共106人)403.7346.96%0.90%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共114人)687.8080%1.53%
三、预留部分171.9520%0.38%
合计859.75100%1.9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按相关规定-5-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首次授予部分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50%
第一个归属期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部分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50%
第二个归属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预留授予部分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50%
第一个归属期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50%
第二个归属期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66元,即满足-7-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6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66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5.56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5.66%;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7.27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14%;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6.11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3.76%;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5.12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7.28%。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8-(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部分
2023年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一个归属期
2、2023年公司至少有1款新的骨科手术机器人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部分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
2024年
第二个归属期2、2023年-2024年两年公司累计至少2款新的骨科手术机器人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部分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
2024年
第一个归属期2、2023年-2024年两年公司累计至少2款新的骨科手术机器人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部分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40%;
2025年
第二个归属期2、2023年-2025年三年公司累计至少3款新的骨科手术机器人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10-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S A B C D
归属比例100%80%6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天智航是国内首家商业化骨科手术机器人企业,作为行业领军企业专注于骨科手术机器人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是国内第一家、全球第五家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证的手术机器人企业。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其中营业收入增长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而骨科手术机器人作为公司的核心产品,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新的骨科手术机器人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反映了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和技
术研发能力,意味着公司将有新产品投入市场,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竞争优势。公司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经营情况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11-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12-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13-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3.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有权
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14-(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或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15-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参照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具体参数选取如下:1.标的股价:15.46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为15.46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分别为:42.9306%、47.6169%(分别采用天智航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1855%、2.4063%(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2023年5月中旬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3-2025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16-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需摊销的总费用2023年2024年2025年数量(万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687.805181.292389.072282.68509.54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17-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
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8-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
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
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
理:
-20-*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当激励对象因执行公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公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公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非因执行公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一)《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1-(三)《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七)《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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