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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
有关规定,完善了各项内控制度,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框架文件,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公司规范运行的内部控制环境,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丁春雨刘保群方洁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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