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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7号)核准,圆通速递于2021年
12 月以 14.04 元 /股价格,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9943019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
担任圆通速递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圆通速递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YTO Express Group Co. Ltd.股票简称圆通速递法定代表人喻会蛟成立日期1992年12月22日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杨树房经济开发小区办公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协路28号
1邮政编码201708
电话号码021-69213602
传真号码021-59832913
互联网网址 www.yto.net.cn
电子邮箱 ir@yto.net.cn本次证券发行类型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时间为2021年12月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
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序号事项说明以募集资金置2021年12月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1换预先投入募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集资金投资项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31560.3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2序号事项说明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行费用的自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914 号),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9。)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使用部分闲置
2募集资金进行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现金管理2021年12月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局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转入其他账户70000.00使用部分闲置万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在指定信息3募集资金临时披露媒体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0。)截至2022年12月5日,公司已将上述实际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额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归还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7。)
2022年12月,中金公司原保荐代表人李懿范因工作职能变动,不再继续担
保荐代表人变
4任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委派米凯接替
更及其理由其担任前述项目保荐代表人。
持续督导期内
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
5无
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6其他重大事项无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圆通速递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圆通速递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圆通速递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
3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圆通速递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圆通速递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
行持续督导义务。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日,发行人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已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3年2月全部注销。
4(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6(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聃米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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