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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有效利用期货套期保值功能,对冲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福建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相关文件的通知》(闽国资资运〔2021〕148号)以及《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闽冶财〔2022〕
2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生
产的钢材产品或公司所需的原燃材料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卖出或买入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含场内期权),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
—1—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一)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
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三)公司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7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
(四)期货持仓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且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应对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额度计划进行合理预计,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及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制订;并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批授权。监管部门有规定的,还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具体执—2—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应成立期货领导小组。期
货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期货业务分管领导
以及财务、采购、销售、证券期货、风险控制等相关业务负责人。
第七条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
(三)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期货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为: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实施计划;
(二)审批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
(三)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四)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期货工作报告;
(五)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由销售、采购、证券期货、财务等
—3—相关业务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各业务负责人职责分工如下:
销售业务:根据公司销售的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行情,结合公司生产、库存等情况,组织销售专业人员提出相关产品套期保值建议方案;并跟踪反馈与套保合约对应的现货库存情况和产品销售(排产)情况;
采购业务:根据公司原燃料采购供应情况,结合现货及期货市场行情,组织采购专业人员提出原燃料相关品种套期保值建议方案;并跟踪反馈与套保合约对应的现货库存情况和采购到货情况;
财务业务: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对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证券期货业务:结合以上各业务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市场情况,拟订公司套期保值方案,并提交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审核。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设置交易员、资金调拨员、风
险管理员及财务结算及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一)交易员:监控市场行情、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二)资金调拨员:根据交易资金需求调拨资金;
(三)风险控制员: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并可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风险控制工作。
—4—(四)结算及会计核算员: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
(五)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十条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
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四章授权
第十一条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
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第十三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四条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
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的境内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5—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确定保值思路、计划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职责提出套保建议方案证券期货部门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审批交易员根据方案下达交易指令资金调拨员进行资金收付结算员进行交易确认交易员根据方案会计核算员对经下纪达公司交账易单和指成令交单进行会计核算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档案管理员存档报告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提出的建议方案一
般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套期合约、价位区间、
数量、平仓方案、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由证券期货部门进行汇总后形成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除上述内容外,还—6—包括拟投入的保证金等内容,报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七条资金调拨员根据经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期货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申请注入或追加保证金,会计核算员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帐务处理。
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八条交易员每月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
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结算及会计核算员、套期保值管理办公
室负责人、风险管理员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会计核算员应当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根据实际平仓方案,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应提前对现货产品销售部门、采购部门、交易员、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7—(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
员: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2.公司从事期货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
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部门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
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
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公司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
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
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8—第七章报告
第三十条交易员每月月初向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汇报上月套期
保值业务情况,包括当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第三十一条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报告制度:
(一)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应向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险
控制员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交易员根据交易情况,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及风险控制员报
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上
一季度套期保值业务情况,包括当季度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期货领导小组根据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的汇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行的期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报告制度。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业务档案、境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
—9—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保密
第三十五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
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三十八条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九条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
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
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四十一条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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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交易风险由本公司承担。
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相应处罚、处分,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修订本)》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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