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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财务报表审计和相关鉴证服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叶勇、吕敏、王忠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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