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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2022年年度述职报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年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本人在2022年度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2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
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与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以下是本人2022年度出席相关会议情况:
会议应出席现场出委托出席次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次数席次数数次数未亲自出席会议股东大会2200否董事会111100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本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分别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黄伟兵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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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黄伟兵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本次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黄伟兵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对公司《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晰,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各层面、各环节,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活动的执行提供保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三)对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对2021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五)对2021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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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1年度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的薪酬根据年度经营情况,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严格执行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和相关绩效考核制度。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薪酬的决策、发放程序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1680219.09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9739676.80元。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预案未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超募资金投资的基于电力物联网的输变电智能监测和运维系统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
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超募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公司为保证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拥有更好的实施效果,调整该项目的建设进度,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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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十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二)、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暨关联交易等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442400
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募集
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77168.40万元(含本数)。
本次发行对象为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筹)(以下简称“洛阳正浩”)。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公司与发行对象洛阳正浩签订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洛阳正浩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2)2022年8月25日,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世”)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等五名股东签署了《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五名股东拟将其持有的中元股份的9616000股股份(占发行股份前公司总股本的2.00%)转让给洛阳华世,同时王永业、尹健、卢春明、邓志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等八位一致行动人与洛阳华世签订《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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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力光、尹健、陈志兵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中元股份共计99549997股股份(占发行股份前公司总股本20.70%)对应的
表决权委托给洛阳华世行使,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洛阳华世或其关联方通过认购中元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为中元股份的
控股股东且该等股份登记于洛阳华世或其关联方账户并上市之日止,或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孰早。
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徐军红。
洛阳正浩是由洛阳华世对外投资设立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有限合伙企业,双方均由徐军红控制,因此本次发行对象洛阳正浩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已就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暨关联交易等事
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业务领域、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十三)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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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洛阳正浩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相关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十四)对《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09年10月,该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距离本次董事会审议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十五)对《关于审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编制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
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十六)对《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的事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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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意见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十七)对《关于审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
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十八)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事项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过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所涉及的相
关议案进行的认真审核后,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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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
未来公司整体双主业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实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能够优化公司产品及服务结构,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并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具备可操作性。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股票的发行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洛阳正浩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与其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
(1)公司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洛阳正浩”)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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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无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该协议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对《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对《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
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对《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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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对《关于审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
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对《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发行对象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洛阳正浩”)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对原《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不影响整体方案,不对发行价格做出调整。
公司已就《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
的修订情况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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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业务领域、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十五)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依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对《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
经审阅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十六)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等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442400
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募集
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77168.40万元(含本数)。
本次发行对象为洛阳正浩。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公司与发行
11独立董事2022年年度述职报告对象洛阳正浩签订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洛阳正浩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2)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世”)直
接持有公司9616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9954999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0.70%。洛阳华世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109165997股,占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22.70%,为公司控股股东。
徐军红持有洛阳华世66%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洛阳正浩是由洛阳华世对外投资设立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有限合伙企业,双方均由徐军红控制,因此本次发行对象洛阳正浩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
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十七)关于《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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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阅《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内
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业务领域、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八)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九)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有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业务领域、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十)对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13独立董事2022年年度述职报告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完成变更,根据《股份转让协议》需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王永业先生、张小波先生、陈默先生已辞去董事职务,独立董事龚庆武先生已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提名徐军红女士、窦宝成先生、赵炳松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郑洪河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核查第五届董事会相关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践等相关内容中,未发现其有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任职条件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郑洪河先生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
我们同意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十一)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股份认购协议》签订后,发行对象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徐军红于2022年9月23日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方案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限售期进行调整,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14独立董事2022年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已就本次发行方案的修订情况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于发行方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现有业务,构建新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十二)关于对《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定价基准日、限售期调整,拟对《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相应
内容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不影响整体方案。
公司已就《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中的修订情况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业务领域、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15独立董事2022年年度述职报告(三十三)关于对《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依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对《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进行修订。
经审阅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以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十四)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属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限售期调整,公司与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关联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属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
16独立董事2022年年度述职报告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十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前认可意见
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本次公司发行的
股份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股票发行至上市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军红通过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在公司拥有
表决权的股份将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且发行对象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次非公
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发出要约。
我们认为: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股份。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认购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所触发的要约义务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我们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十六)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及结合委托的工作量决定2022年度的审计费用。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
从业资格,在其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
17独立董事2022年年度述职报告则,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符合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十七)关于《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和限售期发生变化,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同意将《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十八)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后的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公司本次对于发行方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现有业务,构建新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8独立董事2022年年度述职报告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十九)关于《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业务领域、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十)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以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十一)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属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查阅《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19独立董事2022年年度述职报告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本次公司发行的
股份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股票发行至上市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军红通过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在公司拥有
表决权的股份将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且发行对象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次非公
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发出要约。
我们认为: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股份。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认购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所触发的要约义务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十三)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独立董事2022年年度述职报告(四十四)关于《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独立意见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和战略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细则要求,组织、参与相关工作,主持了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参加了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财务报告、公司发展战略等进行了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建议。
四、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及其
他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运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管理情况等,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
21独立董事2022年年度述职报告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监督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2、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关
注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用自己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结论,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七、其它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最后,对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本人
2022年度工作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及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22独立董事2022年年度述职报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龚庆武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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