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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安恒信息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安恒信息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一部分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安恒信息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安恒信息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恒信息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安恒信息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2022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2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根据2022年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3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13名激励对象授予260.3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78.0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2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4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恒信息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事项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3月16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第一个归属期为2023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15日。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在2022年至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归属期
于30%;
首次授予的限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制性股票以及第二个归属期
于60%;
在2022年授予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的预留部分的第三个归属期
于90%;
限制性股票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四个归属期于120%。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归属期
于60%;
在2023年授予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的预留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
于90%;
限制性股票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三个归属期于12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
5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3]第 ZA90477 号),公司 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980012417.18元,较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1820328069.14元增长8.77%,未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65.0850万股。
因此,本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0850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作废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不成就,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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