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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公告编号:2023-033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3年4月20日、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2023-031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星期三)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3年4月20日、4月28日发出,
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31人,共持有380786854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723%,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326325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8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人,代表股份54461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9%。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28人,代表股份 352017164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233%。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 28769690 股,占公司 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41%。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1。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殊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2。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80779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2332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52011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79702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3%,反对1084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1256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9408%,反对1084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5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50933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921%;反对 1084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079%;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9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郑朔律师、欧林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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