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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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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人生若只如初见 发表于 2023-4-28 00:00:00 浏览:  7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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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5证券简称:华天科技公告编号:2023-015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7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
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赤峪路88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胜利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97104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249%。其中:
1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298921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77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9818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476%。
3、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71409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003%。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
系统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39329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5%;反对102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2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39329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5%;反对102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2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939329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5%;反对102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278200股(其中,
2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39329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5%;反对102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2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同时授权
董事会办理派发现金红利手续。
同意939247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7%;反对459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6678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48%;反对4598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3%。
6、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年度)》。
同意939329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5%;反对102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2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6760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94%;反对102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3%;弃权2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3%。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934653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18%;反对34779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86%;弃权2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2083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673%;反对4779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53%;弃权2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702569542股股份,在进行此项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同意237035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4%;反对102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7035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4%;反对102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3%;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3%。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939570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反对136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7001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2%;反对1365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3%。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臧启楠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4同意939412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对294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6843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4%;反对2948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3%;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3%。
臧启楠女士担任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906001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128%;反对33706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86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906000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128%;反对33706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86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906000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128%;反对33706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86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5同意906001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128%;反对33706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86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峰、冯曼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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