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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已连续多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审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其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强永昌邵俊张爱民
2023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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