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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就上述议案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且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潘斌朱建王萍
2023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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