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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
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四条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五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
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
1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办法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第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披露。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同时有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
3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
照《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第二十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4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
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第三十五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
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
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6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披露保护环境、保障产品安全、维护员工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并视情况编制和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责任报告等文件。出现违背社会责任重大事项时应当充分评估潜在影响并及时披露,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披露公司核心竞争力和
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
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7(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
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
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四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
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8前款规定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下列事
项出具专项意见:
(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上市规则》第4.5.3条的要求;
(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上市规则》第4.5.9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三)公司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上市规则》其他规定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并在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
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如有)。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分别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公司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程序,就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及时披露征求意见情况及相关决议。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回避;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经审议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全文。
公司应当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公司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
9购买。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公司采用回购、非公开发行、股东自愿赠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后,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公司变更、终止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持有人会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前述事项及相关决议。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继续展期;
(二)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已全部卖出相关股票;
(三)未按照既定安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明确意见;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及其变更情况;
(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三)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四)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五)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变更情况;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者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的,其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
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
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0(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
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三)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四)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五十一条公司存在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
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11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二十三)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二十四)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二十九)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13(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五十五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五十六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情况。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五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
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
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14(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
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在第一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15(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应当在限售解除前5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履行限售承诺的情况,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六十七条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
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开展新
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市场
16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
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公司采用具体指标披露行业信息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保证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予以说明。引用相关数据、资料,应当保证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
第六十九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七十条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七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17(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三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七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
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18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公司破产采取破产管理人管理或者监督运作模式的,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七条公司股票交易出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七十八条公司股票交易出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
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公司股票出现前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七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
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十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19(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
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不视为审议通过,公司应当重新编制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八十一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
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
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206、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八十二条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办法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八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八十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十六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十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21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八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
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十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
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
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九十一条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22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十四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十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九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九十八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23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九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
面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权变动;
(二)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
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
24作,收到公司书面问询函件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除第一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条规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六条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予以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一百〇七条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市场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过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一百〇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5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直通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本章所称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包括滥用直通公告发布非直通公告、利用直通公告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完善直通披露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确保直通披露质量。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的下列4个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
息披露文件:
(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15:30-19:00,非直通公告:15:30-17:00;
(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披露时间为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
日13:00-17:00。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调整直通披露的具体流程及时间安排。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并妥善
保管用于办理信息披露的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严格管理移动端用户授权。使用数字证书直接办理或者授权用户通过移动端办理信息披露的行为视同公司的行为,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
26自行查看、确认相关文件是否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
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提交非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尽快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并确认披露。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及时自行与相关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传递和刊登等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披露文件经符合条件的媒体确认披露后,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
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27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由于本办法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
期限届满当日停牌一天,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3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复牌。
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3次风险提示公告。
28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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